關于開展2009年印刷企業年度核驗工作的通知
2009-02-10 00:00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 責編:覃麗妮
六、核驗條件
(一)準予年度核驗。對符合《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資格條件,無違反印刷管理法規規章行為的,按規定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報送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遞交自查報告和《印刷企業年度核驗表》的印刷企業,準予核驗。對通過核驗的,在其《印刷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上加蓋年度核驗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暫緩年度核驗:
1.經核驗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
2.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未取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的;
4.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5.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印裝質量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確定。暫緩年度核驗的企業應進行認真整改,待問題得到解決后,寫出申請,報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暫緩期滿,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辦理年度核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驗:
1.違法行為被查處后拒不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
2.已經不具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和《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印刷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由原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收回《印刷經營許可證》。
印刷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核驗材料,下發催告通知書30日內仍未申報的,由原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印刷經營許可證》。
七、核驗工作程序
(一)凡參加核驗的印刷企業,按照通知要求認真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寫《印刷企業核驗表》,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印刷企業核驗表》及有關材料報至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2009年3月31日前核驗完所負責企業的自查報告和核驗表,做出能否通過核驗的決定。
(三)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及時將核驗結果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保工商年度核驗工作順利完成。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總結報告和《核驗情況匯總表》(附件2),同時將被暫緩年度核驗、不予年度核驗的印刷企業名單一并附上。2009年4月3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核驗情況工作總結和《核驗情況匯總表》報送我署印刷發行管理司。
(五)各省年度核驗情況工作總結要包括:⒈核驗工作的過程;⒉當地印刷業質量管理、生產產能、技術設備、人才培訓的基本狀況;⒊核驗中發現的主要問題;⒋暫緩年度核驗和不予年度核驗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⒌對印刷業發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議等。
(六)2009年不開展印刷企業核驗工作的省份,也須在2009年4月30日前將《核驗情況匯總表》報送我署印刷發行管理司。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認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轄區印刷企業年度核驗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核驗的實施細則。要求印刷企業要認真準備有關材料,準確、詳實填寫有關數據。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認真核實企業報送的材料,嚴格把關,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分析、匯總。核驗期間,總署將對各地開展核驗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對認真開展核驗工作的地區,對創新管理工作的單位進行表彰;對不認真開展核驗工作、不認真撰寫工作總結、不認真填寫《核驗情況匯總表》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
在開展2009年印刷企業年度核驗工作中遇有情況和問題,可隨時與總署印刷發行管理司聯系。
聯系人:毛士彤、路洲
聯系電話:83138697、83138696
新聞出版總署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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