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要回盜版半成品 裝訂成冊欲賣也犯罪
2009-02-16 00:00 來源:《檢察日報》 責編:覃麗妮
討債討回盜版新華字典半成品后,為順利出賣竟將盜版工作進行到底。近日,河南省鞏義市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荊立秋、周菊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和單處罰金3000元;討債人李四輩也因同罪被判處罰金3000元。
2007年8月以來,荊立秋利用其經營的鞏義市榮發印刷廠,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私自印制、裝訂新華字典。后該印刷廠因故被有關部門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印刷廠停業。適逢李四輩找到荊立秋之妻周菊討債,周菊便將丈夫印制的新華字典半成品、活頁、封面及已裝訂好的1000余冊新華字典抵賬給李四輩。2008年7月,李四輩為了將要回的這些東西賣出去,便利用周菊提供的場所和人員裝訂了1000余冊新華字典,后被執法人員查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荊立秋、李四輩、周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文字作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鑒于3被告人歸案后均能自愿認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07年8月以來,荊立秋利用其經營的鞏義市榮發印刷廠,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私自印制、裝訂新華字典。后該印刷廠因故被有關部門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印刷廠停業。適逢李四輩找到荊立秋之妻周菊討債,周菊便將丈夫印制的新華字典半成品、活頁、封面及已裝訂好的1000余冊新華字典抵賬給李四輩。2008年7月,李四輩為了將要回的這些東西賣出去,便利用周菊提供的場所和人員裝訂了1000余冊新華字典,后被執法人員查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荊立秋、李四輩、周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文字作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鑒于3被告人歸案后均能自愿認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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