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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嚴格規定食品標簽 印刷或迎新機遇

2009-03-02 08:48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覃麗妮

        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獲得了高票通過。這部長達十章104條的法律,對食品的標簽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同時也對標簽的印刷提出了新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在人大會議上獲高票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有關標簽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有18處提到了食品標簽問題,具體是: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四款 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第九款 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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