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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報亭可以拆但補償不可少

2009-03-05 13:37 來源:新京報 責編:任偉

無錫市政府或許真是出于整治市容的良好目的,但倉促拆除報亭,失之粗暴。補救之策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責成當初審批的政府,給予相關民眾以合理補償。在當今就業和民生成為第一要務的時候,尤其如此。

       無錫強拆報亭事件引起廣泛關注,無錫市長毛小平近日對此作出回應。他表示,市政府拆除棚、亭、崗、攤,因其未經審批。而這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本為臨時審批,現在政府決定不再批準,于是再存在就是不合法的;一種則是街道或者部門給予審批,但從市政府角度看這種審批屬于越權,因而那些棚、亭、崗、攤也就屬于不合法。

       但是,上述兩個理由能否足以支持無錫市政府的強拆行為,值得商榷。

       關于第一點理由,從法律條款上講似乎也沒多大問題。但無錫市政府方面可能忽視了法理上的一個重要原則:一座臨時建筑,或者在這種臨時建筑中從事商業經營的權利,如果政府允許它持續了足夠長的時間,那其占有者就獲得了一種“時效性權利”。

       法理之所以承認這種權利,乃是基于公共利益考慮。首先,占有者已經長期以此為謀生手段,而且他也已經形成了繼續以此謀生的預期,他是以此預期安排他和家人的生活。如果隨意破壞他的這種預期,顯然會給他帶來巨大損失。其次,周圍居民也已經形成了對這些亭子提供的服務依賴,法律沒有理由擾亂人們的生活習慣。最后,政府已經長期允許其存在,說明政府認可該亭所占地面發揮的公共效用。

       根據毛小平的敘述,不少這些所謂“臨時建筑”都已存在十幾年了,這足以構成一種時效性權利。當地政府不顧這種時效性權利,輕率改變,必然給占有者、周圍居民生活造成困擾。比如,那些經營者能否找到謀生手段?而這一點,顯然也是政府必須面對的問題,所以,當地政府侵害這種時效性權利,也給自己帶來了麻煩。

       至于第二點理由,更難以支持拆除行為。首先,無錫市政府應當清楚地告訴公眾,這些建筑的審批權限,究竟在哪級政府、在哪個部門手中?很顯然,這不是市政府自己就說了算的,而應當依照法律來界定。市政府是某個街道、某個部門的上級,但這并不等于說,法律可以由市政府說了算。

       其次,即便這些建筑是某個街道或某個局越權審批的,但那些建筑占有者的占有并非不合法。對于民眾來說,任何一級政府、任何一個政府的辦事部門,都是“政府”。只要該級政府、該部門以某種正式文書宣稱,它擁有對該事務的管理權,則民眾從其獲得權利,就等于從整個政府那里獲得了那種權利,任何其他層級的政府都應尊重他的這種權利,不論其級別有多高。

       當然,這并不等于說,這些上級政府就絕對不能再進行管理,而是說,上級政府的任何管理行為都應當以承認民眾的那種權利為前提。換而言之,這個上級政府必須對于民眾因為此權利被減少或剝奪而蒙受的損失,給予及時而充分的補償。

       無錫市政府或許真是出于整治市容的善良目的,但倉促拆除報亭,失之粗暴。補救之策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責成當初審批的政府,給予相關民眾以合理補償,或者是一次性貨幣補償,或者是在其他地方為其提供類似的經營場所。在當今就業和民生成為第一要務的時候,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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