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多項國標政策出臺 限制危險包裝
2009-11-05 09:38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專家解釋,根據規定,在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即使沒有獲證也可以繼續銷售,但對于沒有獲證、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產品合格或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清楚的產品則一律視為違規產品。
【CPP114】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2008)于今年6月正式實施后,《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gb/t10004-200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衛生標準》(gb9690-2009)分別于8月、9月先后實施;強制性國標《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gb18006.1-2009)等3項標準也將在今后兩年內陸續實施,危害消費者健康的危險包裝、過度包裝將受到“標準門”的攔截。
那么如何更好的貫徹、執行上述相關政策和標準,保護消費者的健康,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日前采訪了業內專家,對相關標準進行解讀。
食品包裝標準提高,企業應改進技術,加強行業自律
今年8月1日起實施的《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gb/t10004-2008,對食品包裝印刷用油墨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本和發達國家相關標準接軌,對消費者的健康更加有保障。
著名環保專家董金獅指出,根據此規定,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油墨之中,二甲苯只許用于涂料和黏合劑,而且用量要達到制品標準要求。根據目前我國印刷行業技術水平,這樣的要求對大部分企業似乎過于嚴格。但是,此標準已經通過征求意見和監測驗證,有企業能達到就說明技術上可行;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盡快改善工藝技術,防止高端客戶流失。
同時,今年9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查處未獲得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銷售及使用行為。
專家解釋,根據規定,在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即使沒有獲證也可以繼續銷售,但對于沒有獲證、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產品合格或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清楚的產品則一律視為違規產品。
由于目前紙杯還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紙杯質量參差不齊,有的使用來源不明的回收廢紙生產,有的為了掩蓋紙的顏色人為加入具有致癌作用的熒光增白劑,特別是目前行業標準對油墨沒有要求,企業為了省錢就會使用苯及重金屬超標的劣質油墨進行印刷。
專家透露,國家標準《一次性紙杯衛生標準》已經完成制定,若獲通過將于近期發布。針對紙杯有的沒有保質期,有的保質期一年,有的兩年,有的甚至三年,專家表示,“企業有亂標的嫌疑”,希望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紙杯標準,規范行業健康發展。
對原料的技術要求細化,塑料類餐具標準初步完善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三聚氰胺一甲醛成型品衛生標準》(gb9690-2009)9月1日起正式實施。專家分析指出,新標準雖然對原材料三聚氰胺-甲醛樹脂在推薦使用過程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但仍然沒有說明有害添加劑如脲醛樹脂怎么檢測。違法企業和違規產品有可能還將繼續存在。目前國內近千家仿瓷餐具生產企業僅有50余家獲得了生產許可證(qs),因此,專家建議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仿瓷餐具企業,首先要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并抓緊時間辦理生產許可證。
對于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gb18006.1-2009),專家解釋說,新標準中規定了塑料一次性餐飲具定義和術語、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產品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與原標準對比,新標準不適用于一次性紙餐具、紙杯、木筷子、竹筷子等非熱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飲具;同時,新標準修改了分類辦法、修改了對原料的技術要求、增加了感官指標內容中的異嗅等,使用性能檢驗上明確了適用范圍和樣品的檢驗數量、增加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飲具淀粉含量的要求。
保鮮膜標準范圍擴大;限制過度包裝還需明確材質要求
今年12月1日起,《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鮮膜》(gb10457-2009)將替代執行了20年的《聚乙烯自粘保鮮膜》(gb10457-1989)。一位教授提醒企業,新標準的范圍由聚乙烯材質制成的自粘保鮮膜擴大至其他塑料材質制成的自粘保鮮膜,包括以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樹脂為主要原料通過單層擠出或多層共擠的工藝生產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鮮膜,并增加了對原料的技術要求。
專家透露,即使是PE保鮮膜,其質量也魚龍混雜。“有些廠家出于成本考慮,用工業級或農業級的pe膜替代食品級pe膜來生產保鮮膜,或添加各種增塑劑等。”專家建議,國家應盡快對pe保鮮膜展開專項檢查。另據相關調查,仍有一些在華外資企業隱蔽使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增塑劑deha(化學名稱:n,n-二乙基羥胺,分子式(c2h5)2noh),許多連鎖超市仍在使用pvc保鮮膜包裹含油脂的食品,存在很大安全隱患。
將于明年4月1日起實施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規定了限制食品和化妝品過度包裝的要求和限量指標計算方法,既含有食品和化妝品包裝孔隙率及包裝層數要求、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的總和不應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等強制性條款,又包括其他推薦性條款。
由于目前對包裝材質沒有強制性標準,“過度包裝商品”開始在包裝盒材質上“大做文章”。專家建議,不同材質的包裝,需要不同的處理工藝,在即將出臺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中應明確包裝材質的種類,最好采用單一材質或便于分離的材質,把包裝輕量化,不鼓勵選擇金屬、木質、水晶、玻璃等過重或過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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