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印刷法專利惹爭議
2010-01-26 00:00 來源:國法院網北京頻道 責編:Quincy
【CPP114】訊:故宮博物院與北京大唐萬邦復制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合作開發“一種中國書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后萬邦公司將專利權以專利轉讓協議的形式變更為大唐萬邦公司,而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某。故宮博物院認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是惡意串通,請求法院判令專利轉讓合同無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 法院一審認定,萬邦公司擅自變更專利權人,損害第三人故宮博物院合法權益,轉讓合同無效。
故宮博物院訴稱,萬邦公司于2004年5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中國書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的發明專利,發明人為徐某,該專利于2006年8月獲得授權。后由于專利權屬發生糾紛,故宮博物院將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告上法庭。故宮博物院在起訴中稱,其與萬邦公司共同開發研制“書畫仿真印刷法”專利,約定為共同權利人,可是萬邦公司獨自申請專利并獲批,后萬邦公司經過兩次專利權轉讓協議,將該專利權完全轉讓給了大唐萬邦公司,F該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權利人為大唐萬邦公司,而大唐萬邦公司系萬邦公司投資180萬元、徐某投資20萬元設立的公司。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惡意串通變更該發明專利的權利人,逃避合同義務,損害故宮博物院的合法權益。故宮博物院要求法院判決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兩次轉讓專利的合同無效。
大唐萬邦公司辯稱,大唐萬邦公司參加了“書畫仿真印刷法”專利的研制,理應作為專利權人,兩公司沒有惡意串通損害故宮博物院利益。
法院經審理確認,故宮博物院與萬邦公司雙方自2004年開始合作開發中國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約定該發明專利應由故宮博物院與萬邦公司共同享有。后萬邦公司單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其中專利申請人為萬邦公司,發明人為徐某。故宮博物院就此事與萬邦公司達成協議,約定萬邦公司在國家專利局辦理增加故宮博物院為共同申請人。可是萬邦公司并未履約。相反,在2006年7月,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簽定協議,向知識產權局申請將專利的申請人變更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共有。2006年8月,該專利獲得批準。2007年5月,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約定“書畫仿真印刷法”專利為大唐萬邦公司獨有,現該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權利人為大唐萬邦公司。
法院認為,萬邦公司在簽訂《權利轉移協議書》后,未經合同其它當事人的許可,擅自將專利申請人變更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共有,又在專利獲得授權后,將專利權人變更為大唐萬邦公司,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行為造成之前簽訂的《權利轉移協議書》無法履行,損害了故宮博物院依據該協議享有的預期利益。另外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第三人徐某,因此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其行為損害了故宮博物院的合法利益,應屬無效行為,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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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博物院訴稱,萬邦公司于2004年5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中國書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的發明專利,發明人為徐某,該專利于2006年8月獲得授權。后由于專利權屬發生糾紛,故宮博物院將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告上法庭。故宮博物院在起訴中稱,其與萬邦公司共同開發研制“書畫仿真印刷法”專利,約定為共同權利人,可是萬邦公司獨自申請專利并獲批,后萬邦公司經過兩次專利權轉讓協議,將該專利權完全轉讓給了大唐萬邦公司,F該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權利人為大唐萬邦公司,而大唐萬邦公司系萬邦公司投資180萬元、徐某投資20萬元設立的公司。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惡意串通變更該發明專利的權利人,逃避合同義務,損害故宮博物院的合法權益。故宮博物院要求法院判決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兩次轉讓專利的合同無效。
大唐萬邦公司辯稱,大唐萬邦公司參加了“書畫仿真印刷法”專利的研制,理應作為專利權人,兩公司沒有惡意串通損害故宮博物院利益。
法院經審理確認,故宮博物院與萬邦公司雙方自2004年開始合作開發中國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約定該發明專利應由故宮博物院與萬邦公司共同享有。后萬邦公司單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其中專利申請人為萬邦公司,發明人為徐某。故宮博物院就此事與萬邦公司達成協議,約定萬邦公司在國家專利局辦理增加故宮博物院為共同申請人。可是萬邦公司并未履約。相反,在2006年7月,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簽定協議,向知識產權局申請將專利的申請人變更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共有。2006年8月,該專利獲得批準。2007年5月,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約定“書畫仿真印刷法”專利為大唐萬邦公司獨有,現該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權利人為大唐萬邦公司。
法院認為,萬邦公司在簽訂《權利轉移協議書》后,未經合同其它當事人的許可,擅自將專利申請人變更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共有,又在專利獲得授權后,將專利權人變更為大唐萬邦公司,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行為造成之前簽訂的《權利轉移協議書》無法履行,損害了故宮博物院依據該協議享有的預期利益。另外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第三人徐某,因此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其行為損害了故宮博物院的合法利益,應屬無效行為,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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