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家中央出版單位轉企享稅收優惠
2010-05-08 09:11 來源:中國會計網校 責編:樂軒
- 摘要:
- 財稅[2009]34號《通知》還規定,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其適用范圍包括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
【CPP114】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近日發布了《關于公布學習出版社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29號),學習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可按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了上述通知。該通知稱,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的規定,學習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屬文化企業被認定為轉制文化企業,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據了解,2009年3月26日公布的財稅[2009]34號《通知》,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產業、推進文化創新的精神,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而出臺的。按照財稅[2009]34號《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將享受以下四項稅收優惠政策。其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其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其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財稅[2009]34號《通知》還規定,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其適用范圍包括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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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09年3月26日公布的財稅[2009]34號《通知》,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產業、推進文化創新的精神,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而出臺的。按照財稅[2009]34號《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將享受以下四項稅收優惠政策。其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其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其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財稅[2009]34號《通知》還規定,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其適用范圍包括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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