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亟待政府和民間聯動
2011-01-23 15:09 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編:嚴影
- 摘要:
- 近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造紙廠立即停止排污。我國第一起進入審判程序并且環保組織訴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此誕生,從而引來了各界熱議。
【CPP114】訊: 這是一起奇特的案件:貴陽一家造紙廠的老板從沒想過,因為自己企業偷排污水,遠在北京、看上去和排污并無利害關系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會將自己告上法庭。近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造紙廠立即停止排污。我國第一起進入審判程序并且環保組織訴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此誕生,從而引來了各界熱議。
所謂“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根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判決的效力也不僅局限于訴訟當事人,對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都有約束力。盡管由于國家立法層面的欠缺,公益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在法學界還有爭議,但公益訴訟的概念早已被幾個著名案件所激活,如一位法學博士訴“全國牙防組認證”欺詐案、中國政法大學一位研究生訴北京鐵路局用餐不開發票案等。然而在環境領域,公益訴訟卻姍姍來遲。
此前,在無錫、云南等地,法院也曾受理了兩三起環境公益訴訟,但幾乎都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原告多為地方環保局等國家機關,二是均以調解而結案,沒有進入審判程序。如果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都是環保局等國家機關,那么一個順理成章的疑問是:按照法律之授權,這些機關本來具備足夠的行政力量對環保違法行為進行制約,為什么還要提起公益訴訟?顯然,環保局等國家機關不是環境公益訴訟的最佳主體。環境公益訴訟捍衛的是公共利益,訴訟的過程就是張揚公義的過程,如果沒有控辯雙方的交鋒而以調解結案,則意味著這種公共利益似乎也可以“商量”和“打折”,這與公益訴訟欲達成的目標也有一定距離。
從這兩點來看,現在貴陽的這起判決意義非同凡響。由民間環保組織出面起訴,這種利害的不相關性正好彰顯了“公益”的價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并最終勝訴,對整個環境公益訴訟事業來說,都是一次難能可貴的司法實踐。
在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保違法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實之下,民間環保組織選擇一個博弈力量相對弱小的小造紙廠做被告,或許會被譏為“選擇性訟訴”,就像媒體說的“掄起大棒打蚊子”,但其實更是一種策略乃至智慧。損害環境公益事甚多,民間環保組織勢必無法一一起訴,環境公益訴訟因此必然就是一種選擇性訴訟,而環境公益所要追求的目標并不是讓某個具體的當事人受到懲罰,而是借個案擬對所有危害環境的行為產生一種法律威懾和道德壓力,環境公益訴訟的“選擇性”特征顯然并沒有對這一目標造成損害。當然,可以認為,如果環境公益訴訟所要針對的對象更具博弈能力,其造成的環境危害更為惡劣,像貴陽這樣的訴訟結果肯定更能振奮人心,但這是一種理想化的路徑,與其明知揚起的“大棒”可能會打不到想打的“老虎”身上,不如先打下幾只“蚊子”,至少可以造成一點聲勢,也可以為未來的打“老虎”積累一點經驗。
環境公益訴訟能走多遠,能不能從剛剛起步的打“蚊子”一躍成為打“老虎”?需要國家立法的跟進,更需要權力部門的支持。2010年紫金礦業發生特大污染事故并受到地方環保部門處罰后,重慶的一家環保團體曾向環保部發出行政復議申請書和建議書,認為地方環保部門認定損害數額過少、處罰過輕且未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要求環保部撤銷這一決定重新查處,并建議環保部代表國家提起索賠訴訟。遺憾的是,2010年年末,環保部以地方環保部門的處罰決定與重慶這家環保團體沒有利害關系為由駁回了行政復議申請。用專家的話說,有的環保部門對民間組織代表國家提起環境訴訟的態度“還比較曖昧”,“甚至逃避”。在保護共同家園的問題上,國家機關和民間組織理應相互補充并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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