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署明確行業標準的解讀與宣貫工作
2011-04-18 10:35 來源:互聯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最近,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就即將重新頒布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中關于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出版、解釋、宣貫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CPP114】訊:最近,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就即將重新頒布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中關于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出版、解釋、宣貫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待正式頒布)中有關規定,為保證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出版的嚴肅性和正確性,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統一由中國書籍出版社作為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專一出版單位。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出版費用應納入標準項目經費中,為保證標準正常出版,出版費用總署與出版社協調。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明確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解釋權在新聞出版總署或總署指定的相關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解釋權。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授權總署歸口的各標委會開展標準的宣傳和貫徹工作,各標委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主辦與本專業相關的標準宣傳和培訓活動,但這種權利僅限于標委會使用,標委會不能再授予其他單位和個人宣傳和培訓標準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進行相關標準的宣傳和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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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待正式頒布)中有關規定,為保證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出版的嚴肅性和正確性,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統一由中國書籍出版社作為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專一出版單位。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出版費用應納入標準項目經費中,為保證標準正常出版,出版費用總署與出版社協調。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明確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解釋權在新聞出版總署或總署指定的相關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解釋權。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授權總署歸口的各標委會開展標準的宣傳和貫徹工作,各標委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主辦與本專業相關的標準宣傳和培訓活動,但這種權利僅限于標委會使用,標委會不能再授予其他單位和個人宣傳和培訓標準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進行相關標準的宣傳和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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