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綠色包裝法制史略
2006-05-04 09:32 來源:中國包裝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1981 年,丹麥政府鑒于飲料容器空瓶的增多帶來不良影響,首先推出了《包裝容器回收再利用法》。由于這一法律實施影響了當時歐共體內部各國貨物自由流動協議,影響了其成員國的利益。于是,一場“丹麥瓶”的官司打到了歐洲法庭。1988 年,歐洲法庭判丹麥獲勝。歐共體為了緩解爭端,1990 年 6 月召開都柏林會議,提出了“充分保護環境”的思想,制定了《廢棄物運輸法》,規定包裝廢棄物不得運往他國,各國應對廢棄物承擔責任。1994 年 12 月,歐共體(歐盟)發布了《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對包裝廢棄物的處理作了更明確的規定。
在以環境保護為主題的《都柏林宣言》之后,西歐各國先后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1991 年的《德國包裝法令》,荷蘭《包裝盟約》,1992 年的奧地利《包裝法規》,1993 年的《歐洲環境規則EMAS》,法國《包裝法》,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1994 年的法國《包裝廢棄物運輸法》、奧地利《包裝法實施細則》,1995 年的德國《循環經濟法和垃圾法》,1996 年的英國《包裝廢棄物條例》等各種法律法規先后問世。此外,各種企業組織和群眾團體有如雨后春筍,其規章制度更是“百花齊放”,為歐洲的環境保護走在“世界前列”立下了汗馬功勞。
與歐洲相呼應,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我國香港、菲律賓、巴西、哥倫比亞等國家和地區也先后制定了包裝相關法律法規。1993 年,日本推出《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1997年又公布《包裝容器回收法》。有關行業也成立了環保組織,制定了規章條例,例如,1993 年日本機電工業協會推出的包裝容器回收標識,就很有意義。而美國則別具特色,各州各自為政制定法律,到 2000 年就有 45 個州制定了包裝廢棄物管理法規,200 多項回收再用法規。
在這場世界性綠色革命中,我國亦走在前列。1979 年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棄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4 部專項法和 8 部資源法,30 多項環保法規明文規定了包裝廢棄物的管理條款。1994 年 5 月,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 CCEL 正式成立,并開始實施環保標識制度。1998 年,省級綠色包裝協議成立。2001年 2 月 14 日,中國綠色包裝企業聯合會召開工作會議,決定成立“綠色包聯”,制定了《綠色包聯章程》,標志我國生態綠色包裝進入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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