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因索要“用字費”被起訴
2011-06-15 08:56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日前,桂林天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天和公司在有關藥品包裝上的字體使用不侵犯方正的著作權。上海梅高創意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包裝設計者被列為訴訟第三人。此案已被受理,據悉,這是我國首例著作權領域的請求法院確認不侵權的訴訟。
【CPP114】訊:日前,桂林天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天和公司在有關藥品包裝上的字體使用不侵犯方正的著作權。上海梅高創意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包裝設計者被列為訴訟第三人。此案已被受理,據悉,這是我國首例著作權領域的請求法院確認不侵權的訴訟。
天和公司訴稱:2011年4月初,方正公司給天和公司發律師函,稱天和公司未經方正公司的授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長時間、大規模、大范圍地使用方正字體作品,侵犯了方正公司的權益,應就上述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刊登道歉聲明來消除影響;而且,該律師函要求盡快就上述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否則,方正公司將可能在不做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采取行政措施等在內的一切措施。
不久,方正公司又用電子郵件發來了一份協議的掃描件,即方正公司與某著名啤酒集團公司簽訂的《方正字庫產品許可使用協議書》,其主要內容是該啤酒集團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人民幣80萬元購買方正字庫的10年使用權,意在向天和公司表明只有這樣購買方正字庫使用權才可避免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的事實經過,足以說明天和公司受到了“特定知識產權影響”,即受到了來自方正公司的侵權警告乃至侵權威脅,可能對天和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天和公司認為:本案中天和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倩體字庫”軟件,如果作為設計公司的第三人梅高公司未通過正常途徑取得和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體字庫”軟件,方正公司可以起訴作為設計公司的第三人侵權。天和公司作為設計結果的用戶,向作為設計公司的第三人支付對價,獲得設計成果,本身就是一個消費者,并沒有獲得不當利益。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天和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此外,字庫中的單字,由于判斷其獨創性的標準難以確定,不能作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予以保護。
有知識產權專家表示,此案是我國首例著作權領域的請求法院確認不侵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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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公司訴稱:2011年4月初,方正公司給天和公司發律師函,稱天和公司未經方正公司的授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長時間、大規模、大范圍地使用方正字體作品,侵犯了方正公司的權益,應就上述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刊登道歉聲明來消除影響;而且,該律師函要求盡快就上述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否則,方正公司將可能在不做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采取行政措施等在內的一切措施。
不久,方正公司又用電子郵件發來了一份協議的掃描件,即方正公司與某著名啤酒集團公司簽訂的《方正字庫產品許可使用協議書》,其主要內容是該啤酒集團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人民幣80萬元購買方正字庫的10年使用權,意在向天和公司表明只有這樣購買方正字庫使用權才可避免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的事實經過,足以說明天和公司受到了“特定知識產權影響”,即受到了來自方正公司的侵權警告乃至侵權威脅,可能對天和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天和公司認為:本案中天和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倩體字庫”軟件,如果作為設計公司的第三人梅高公司未通過正常途徑取得和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體字庫”軟件,方正公司可以起訴作為設計公司的第三人侵權。天和公司作為設計結果的用戶,向作為設計公司的第三人支付對價,獲得設計成果,本身就是一個消費者,并沒有獲得不當利益。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天和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此外,字庫中的單字,由于判斷其獨創性的標準難以確定,不能作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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