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規程出臺
2011-08-09 17:05 來源:新華網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根據規程,轉制后的報刊出版單位名稱規范為“《XX報》社”“《XX(期刊名稱)》雜志社(期刊社)”。屬于公司形式的,其名稱應當依法綴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字樣;轉制后報刊出版單位另起名稱的,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CPP114】訊:記者9日從新聞出版總署獲悉,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已制定出臺《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工作基本規程》,供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工作參考。
據介紹,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由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牽頭,建立以中紀委、中組部、中編辦、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人社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為成員單位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日常工作。
此次出臺的規程僅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的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內容涉及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清產核資與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人員安置和優惠政策等8個方面。
根據規程,轉制后的報刊出版單位名稱規范為“《XX報》社”“《XX(期刊名稱)》雜志社(期刊社)”。屬于公司形式的,其名稱應當依法綴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字樣;轉制后報刊出版單位另起名稱的,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針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過程中的人員安置和勞動關系調整問題,規程要求,報刊出版單位轉制中涉及的人員安置和勞動關系調整,須嚴格按照有關精神,制訂人員安置和勞動關系調整方案,方案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和保障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的合法權益。報刊出版單位應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的報刊出版單位,可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起簽訂勞動合同,并注意做好與參加社會保險的銜接。
規程同時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起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新聞出版局長座談會上表示,推進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是全國文化體制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也是今年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的核心工作。目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地區均已行動起來。首批轉制的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將在今年底前完成轉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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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由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牽頭,建立以中紀委、中組部、中編辦、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人社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為成員單位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日常工作。
此次出臺的規程僅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的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內容涉及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清產核資與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人員安置和優惠政策等8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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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同時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起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新聞出版局長座談會上表示,推進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是全國文化體制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也是今年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的核心工作。目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地區均已行動起來。首批轉制的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將在今年底前完成轉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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