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標準滯后,食品包裝如何保障安全?(CPP114觀點)
2006-07-18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CPP114—中華印刷包裝網 編輯:王斌
最近,食品包裝安全頻敲警鐘,相關報道甚多,比如膨化食品包裝袋有異味、奶粉包裝袋苯含量超標、奶瓶中酚含量嚴重超標、食用油塑料桶的增塑劑危害人體等等。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地有關部門雖然不斷強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的安全檢查,可是在某種程度上卻忽視了對食品包裝安全的監督工作。實際上,隨著方便食品的增多,包裝問題越來越突出。比如,一些塑料包裝袋生產企業為增加產品黏性、透明度,在生產過程中增加極易滲入食物、有毒性的增塑劑和穩定劑,導致塑料包裝中有害物質嚴重超標;一些地方大量回收廢舊塑料,用于制作飲水機使用的水桶,而廢舊塑料的來源無人過問,致使大量的醫學垃圾塑料被回收。這些塑料一旦被制成食品的包裝物,就與“毒包裝”無異,消費者長期食用“毒包裝”中的食物,不僅容易患膽結石、重金屬中毒等疾病,而且可能導致一些傳染病的傳播。
可見,食品“毒包裝”已經威脅到食品安全,嚴重影響人體健康。這些問題的頻繁出現暴露出一個問題:我國現行食品包裝標準的相對滯后,對食品包裝質量缺乏有效控制,最終導致食品安全無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現在,大多數產食品包裝用塑料制品生產企業為了節約成本,用工業級原料取代食品包裝級原料制造食品容器,而部分工業級原料含有一種對人體有害的硬脂酸鉛,可能致癌、影響智力。雖然并不是所有的工業級原料中都含有硬脂酸鉛,但只要用工業級原料制造食品容器,就有潛在的危險。另外,廢棄塑料或者增塑劑中的不穩定單體產生分解,進入食品中,雖不會有即時的危害,但長期使用,對人體的健康有很嚴重的影響。
據了解,生產食品包裝用塑料制品的原料主要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一些中小企業使用一種名叫聚氯乙烯的塑料來做食品用塑料包裝原料,這種原料成本很低,而且只有聚氯乙烯塑料制品中才使用增塑劑,而在食品用塑料中、聚氯乙烯只用于保鮮膜的制作,其他食品包裝用塑料很少采用。許多食品廠家表示,他們使用的塑料制品都是符合現行相關標準的。衛生部于1990年頒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使用廢棄塑料和工業原料制造塑料食品容器,此后又頒布衛生標準,對增塑劑的種類、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都有明確規定。此外,國家有關部門對塑料制品產品也有具體標準,包括溶油指標。但是,現行標準的指標限制太松,導致工業制品也往往能達到食品級指標,所以質量檢驗部門也沒辦法查出塑料食品容器是否添加了工業級原料。
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很早就開始重視食品包裝的安全性使用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完善。比如:美國的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CFR)及其修正案,歐盟的食品包裝遷移量系列標準(EU1186)等等。與此相對,我國在食品包裝標準體系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不論是廣度還是深度與發達國家相比,都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我國雖然有很多的食品包裝標準,但項目設置大多比較簡單,對食品包裝的安全控制,特別是食品包裝材料所用添加劑對食品污染方面的控制缺少詳細規定,我們對塑料產品添加劑的控制品種只有四十幾種,而美國則有上千種!另外我國的食品包裝法規大多是按食品包裝原材料類型制定的,如《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等等。這些標準雖然對某一種材料的食品包裝質量有一定的控制力,但對新材料、新產品則沒有約束力。這就造成了我們的標準總是滯后于產品的被動局面。
要改變這種局面,我們應當多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在歐洲,食品包裝不是按材質分,而是按用途分。比如歐盟規定食品包裝按所包食品類型分為包裝水溶性食品、酸性食品、醇類食品、油性食品、水溶性酸性食品、酸性醇類食品、油水混合食品、油性酸性食品、醇類水溶性食品、油性-醇類-酸性混合食品等10大類產品。在檢測食品包裝總遷移量上,則根據使用類型選擇相似的食品模擬溶劑,比如水溶性酸性食品就用3%的乙酸代替,醇類食品用10%乙醇代替,油性食品用橄欖油代替等;并根據食品包裝在使用過程中可預見的最惡劣條件,選擇試驗時間、溫度,比如根據包裝與食品接觸時間可選擇0.5h、2h、4h、24h、10d等試驗時間,根據包裝與食品接觸溫度可選擇5℃、20℃、40℃、70℃、100℃以上等試驗溫度;然后通過測定食品包裝殘留物在模擬溶劑的含量,對食品包裝成分吸收做評估。這種做法顯然對食品包裝的安全控制很有針對性、更實用、也更科學。
在對食品包裝總遷移量進行控制的同時,發達國家對每一種具體的塑料單體、添加劑也有嚴格控制,比如美國的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CFR)第175章到第179章、歐盟的90/128/EEC及其修正法規對各類添加劑有著詳細規定。這么多種的單體、添加劑,有的我們能檢測,有的因為技術原因我們現在還無法檢測或雖然測得出但達不到他們的靈敏度要求,這就造成了這樣一個現象:許多在國內檢測都是合格的包裝材料,一到國外就變成不符合標準的產品,被退回。最近歐盟向我國發出了好幾次食品包裝方面的黃色警告,很多都是因為這個原因。
隨著我們和發達國家的貿易往來日益加強,食品包裝方面的出口也越來越多,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要想出口,就必須滿足對方要求,符合他們的標準。因此,無論是從國際接軌的角度考慮,還是從保障老百姓的食用安全立場出發,為了更有效的保證食品包裝安全質量,加快我國食品包裝標準體系建設步伐,提高包材檢測分析能力都已是當務之急。
我們也看到,國家也正在加緊制定相關標準,切實保障食品包裝安全。8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將正式實施,屆時我國將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和食品包裝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并實施周期檢測。條例明確規定,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及產品都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包裝。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裝的原輔材料,包括印油、助劑等應經檢測合格并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未備案的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包裝容器不得用于包裝、盛放出口食品,進口食品包裝(包括已經包裝了食品的包裝)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銷售和使用。
新法規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食品包裝質量,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備案管理,增強了食品包裝和包裝材料的源頭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作性更強了;按照符合國際標準的要求實施檢驗檢疫,對相關企業的生產原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我國進出口食品整體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處的。
鏈接:《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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