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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刷業新規定已開始實施

2011-10-08 10:38 來源:湖南日報 責編:喻小嘜

摘要:
《湖南省印刷業規定》已經2011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CPP114】訊: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號

     《湖南省印刷業規定》已經2011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印刷業發展,規范印刷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印刷經營活動包括:排版、制版,凸版、凹版、平版、孔版印刷,數字印刷,裝訂等印后加工以及復印、打印等印刷經營活動。

     第三條 對印刷業要促進發展和加強管理相結合,通過科學管理促進健康發展,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印刷業發展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印刷業發展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印刷行業協會等印刷業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加強印刷業自律管理,為印刷業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招商引資、拓展市場、人才培訓等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促進印刷業發展的政策。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印刷產業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為入園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印刷業發展規劃,完善印刷業產業鏈,指導印刷業協調發展。

     第八條 鼓勵發展數字等高新技術印刷和環保型印刷。

     鼓勵印刷企業資本聯合,實行集約化經營。

     鼓勵印刷企業參加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發展外向型印刷。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公開印刷業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政策,并同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印刷業,對民間資本進入印刷業不設置附加條件。

     允許外商投資印刷業。外商投資印刷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印刷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文化產業有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文化產業引導資金對印刷業的扶持力度。

     技術改造資金、產學研結合資金等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印刷企業給予扶持。

     中小印刷企業享受中小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環保節約型印刷企業享受環保節約型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應當提供印刷法律、政策免費咨詢服務,為印刷企業參加印刷業展銷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鼓勵印刷企業實施品牌戰略,研發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印刷新技術、新工藝,發展創意設計。印刷科研成果納入科學技術成果評定及獎勵范圍。

     鼓勵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印刷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印刷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與印刷企業建立產學研基地,鼓勵印刷行業協會、大中型印刷企業建立人才教育培訓基地,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印刷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申請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應當公開并簡化辦事程序,推行電子服務,提高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效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頒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印刷企業有關人員免費提供印刷法律知識培訓。

     印刷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生產、經營的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印刷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組織的印刷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印刷有違法內容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印刷品。

     第二十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殘次品銷毀等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行為。

     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承接印刷業務再委托印刷企業承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承印的印刷企業提供依法應當提供的準印證明。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對其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的印刷企業進行年度核驗。印刷企業年度核驗不合格或者不參加年度核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責令整改。

     印刷企業經營場所或者生產設備連續兩次年度核驗達不到許可條件的,由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調整其經營范圍。

     第二十二條 《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原發證機關應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許可證注銷后仍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按照無證經營處理。

     第二十三條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統計部門如實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以消防安全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落實清潔生產措施,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淘汰落后技術、工藝、設備,治理環境污染。

     第二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加強印刷質量管理,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印刷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提高對印刷業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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