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印刷技術真的具有廣泛投資價值?
2012-12-06 10:19 來源:互聯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非專業人士用機器把二進制數字轉變成客觀物體開創出一種全新的制造方式——這種方式與個人電腦毀掉傳統計算方式差不多,有可能會改寫制造業的規則。
【CPP114】訊:非專業人士用機器把二進制數字轉變成客觀物體開創出一種全新的制造方式——這種方式與個人電腦毀掉傳統計算方式差不多,有可能會改寫制造業的規則。問題在于這種機器——3D打印機,在工業中已經存在多年了。但其成本在10萬美元到1百萬美元之間,只有少數個人能買得起。然而,跟一切數碼產品一樣,它們的價格已經降了下來。工業用的3D打印機現在只需1萬5千美元就可以買到,家庭版僅略超1千美元——或成套配件按半價。
一項值得喝彩的進展,不是嗎?但未必所有人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華盛頓一個倡導組織“公共知識”的成員邁克爾•溫伯格,就擔心這種羽翼未豐的技術會被傳統制造商所折翼,因為這些制造商認為這種技術會威脅到他們的生計。由于3D打印機能完美復印各種各樣的物體,制造商會設法把它歸為“盜版機器”,并要求額外措施來保護他們傳統的經營方式。溫伯格先生擔憂他們可能會或多或少表現出跟唱片業一樣的做法:當它本身的商業模式——基于銷售昂貴的CD唱片給極少數音樂發燒友的模式,而不是銷售他們渴望得到的廉價單聲道唱片時——受到了納普斯特和其它文件交換網絡的攻擊。
自工業時代黎明以來,成熟品牌就必須與盜版作斗爭。領近香港、曼谷甚至東京的全部地區都存在生產仿名牌手袋、鞋子和手表的情況。盡管仿制者總是使用劣質材料和低成本勞力,但他們仍需要昂貴的制造設備來生產。在某種程度上,設備問題限制了假冒產品的蔓延?墒牵畠r的3D打印機和激光掃描儀可能會使仿冒問題激增。
打印機的問題
3D打印機的原理跟噴墨打印機類似,材料從噴嘴層層疊覆,直至一個三維物體建成為止。它們能用諸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聚乳酸(PLA)或聚碳酸酯(PC)、又或者金屬粉、黏土,甚至活細胞等等熱塑性原料來制造物體。這比把一塊材料切掉多余部分來得高效多了。而且不像注塑成型方式,它不需要設置一條裝配線。
至于說到知識產權,3D打印機本身并沒有問題。但在能夠開始打印任何東西以前,它需要考慮一份CAD(計算機輔助設計)文檔形式的項目數字藍圖。這份藍圖可以用電腦從零開始設計,或者從在線資源庫——例如從網站Thingiverse或Fab@Home下載,然后按需修改。藍圖還能從現存的物體生成:使用一臺掃描儀從不同的角度記錄下物體的三維尺寸,然后把結果數據導入CAD文檔即可。
這就是擔心侵權的開始。除非物體沒有版權限制,否則很可能會運用版權法來維權,F已發現一些3D打印機的用戶毫無顧慮地復制流行商品,但這是不對的。處罰故意侵犯他人的版權是正確的,但是,如果以音樂為例,復制和抄襲他人作品的能力可以是一種形式上的表達或創新的源泉。問題是以何處為界。
危險之處在于《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會被用在扼殺自由表達、危害正當使用以及妨礙競爭上——例如通過阻止藍圖配銷給像制動塊或色粉盒之類的售后市場替換零件中。嚴厲的執法會降低消費者的選擇權并阻礙3D印刷術在創新激勵上的巨大潛力。
正如任何顛覆性的技術一樣——從印刷機到復印機以及個人電腦——3D印刷術必定會顛覆現有的制造方式。而且,隨著3D印刷術的擴散,現任制造商很可能會要求保護以抵抗憑低成本進入他們業務的新貴。他們甚至會游說政府來擴大版權保護的范圍,使其覆蓋到含有設計元素的功能物體上。溫伯格擔心“這會創造出一種沒有新穎要求或嚴格限制保護期的準專利系統。”
從唱片業與文件交換之間的版權大戰學到的教訓是:追擊個別侵權人的花費高昂而且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不像唱片公司那樣,他們通過游說把版權法律責任延伸到不僅覆蓋到侵權的個人,而且還覆蓋到那些助長侵權的地方——即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s)和文件交換服務,F在,每當網站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收到來自版權持有者下達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撤除通知時,他們都不得不屏蔽或刪除侵權內容。數據顯示,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合乎情理。但據谷歌估算,他們多年以來收到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通知里,有超過三分之一原來是偽造的聲明。有超過一半來自公司,他們試圖借此限制競爭對手的活動,而不是針對違法者。
成熟的制造商同樣會爭取把一些擴展的“物體版權”法,在人們得到好處前,以一種削弱個人制造運動的方法,列入“促進侵權”的規則里。而且能夠起訴作為3D設計文檔“盜版天堂”的主機網站,將減少他們試圖起訴成千上萬擁有3D打印機、在家大量炮制復制品的個人的費用。
所有這些意味著現在羽翼未豐的3D印刷社區——只能藏身車庫、地下室、小工坊以及大學實驗室——并需要密切留意此類政策出現時的爭論。“遺留產業針對3D印刷而需要某種《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將在一段時間內存在,”溫伯格說。但如果非專業人士等到那一天到來才去做,就為時過晚了。
一項值得喝彩的進展,不是嗎?但未必所有人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華盛頓一個倡導組織“公共知識”的成員邁克爾•溫伯格,就擔心這種羽翼未豐的技術會被傳統制造商所折翼,因為這些制造商認為這種技術會威脅到他們的生計。由于3D打印機能完美復印各種各樣的物體,制造商會設法把它歸為“盜版機器”,并要求額外措施來保護他們傳統的經營方式。溫伯格先生擔憂他們可能會或多或少表現出跟唱片業一樣的做法:當它本身的商業模式——基于銷售昂貴的CD唱片給極少數音樂發燒友的模式,而不是銷售他們渴望得到的廉價單聲道唱片時——受到了納普斯特和其它文件交換網絡的攻擊。
自工業時代黎明以來,成熟品牌就必須與盜版作斗爭。領近香港、曼谷甚至東京的全部地區都存在生產仿名牌手袋、鞋子和手表的情況。盡管仿制者總是使用劣質材料和低成本勞力,但他們仍需要昂貴的制造設備來生產。在某種程度上,設備問題限制了假冒產品的蔓延?墒牵畠r的3D打印機和激光掃描儀可能會使仿冒問題激增。
打印機的問題
3D打印機的原理跟噴墨打印機類似,材料從噴嘴層層疊覆,直至一個三維物體建成為止。它們能用諸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聚乳酸(PLA)或聚碳酸酯(PC)、又或者金屬粉、黏土,甚至活細胞等等熱塑性原料來制造物體。這比把一塊材料切掉多余部分來得高效多了。而且不像注塑成型方式,它不需要設置一條裝配線。
至于說到知識產權,3D打印機本身并沒有問題。但在能夠開始打印任何東西以前,它需要考慮一份CAD(計算機輔助設計)文檔形式的項目數字藍圖。這份藍圖可以用電腦從零開始設計,或者從在線資源庫——例如從網站Thingiverse或Fab@Home下載,然后按需修改。藍圖還能從現存的物體生成:使用一臺掃描儀從不同的角度記錄下物體的三維尺寸,然后把結果數據導入CAD文檔即可。
這就是擔心侵權的開始。除非物體沒有版權限制,否則很可能會運用版權法來維權,F已發現一些3D打印機的用戶毫無顧慮地復制流行商品,但這是不對的。處罰故意侵犯他人的版權是正確的,但是,如果以音樂為例,復制和抄襲他人作品的能力可以是一種形式上的表達或創新的源泉。問題是以何處為界。
危險之處在于《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會被用在扼殺自由表達、危害正當使用以及妨礙競爭上——例如通過阻止藍圖配銷給像制動塊或色粉盒之類的售后市場替換零件中。嚴厲的執法會降低消費者的選擇權并阻礙3D印刷術在創新激勵上的巨大潛力。
正如任何顛覆性的技術一樣——從印刷機到復印機以及個人電腦——3D印刷術必定會顛覆現有的制造方式。而且,隨著3D印刷術的擴散,現任制造商很可能會要求保護以抵抗憑低成本進入他們業務的新貴。他們甚至會游說政府來擴大版權保護的范圍,使其覆蓋到含有設計元素的功能物體上。溫伯格擔心“這會創造出一種沒有新穎要求或嚴格限制保護期的準專利系統。”
從唱片業與文件交換之間的版權大戰學到的教訓是:追擊個別侵權人的花費高昂而且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不像唱片公司那樣,他們通過游說把版權法律責任延伸到不僅覆蓋到侵權的個人,而且還覆蓋到那些助長侵權的地方——即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s)和文件交換服務,F在,每當網站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收到來自版權持有者下達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撤除通知時,他們都不得不屏蔽或刪除侵權內容。數據顯示,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合乎情理。但據谷歌估算,他們多年以來收到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通知里,有超過三分之一原來是偽造的聲明。有超過一半來自公司,他們試圖借此限制競爭對手的活動,而不是針對違法者。
成熟的制造商同樣會爭取把一些擴展的“物體版權”法,在人們得到好處前,以一種削弱個人制造運動的方法,列入“促進侵權”的規則里。而且能夠起訴作為3D設計文檔“盜版天堂”的主機網站,將減少他們試圖起訴成千上萬擁有3D打印機、在家大量炮制復制品的個人的費用。
所有這些意味著現在羽翼未豐的3D印刷社區——只能藏身車庫、地下室、小工坊以及大學實驗室——并需要密切留意此類政策出現時的爭論。“遺留產業針對3D印刷而需要某種《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將在一段時間內存在,”溫伯格說。但如果非專業人士等到那一天到來才去做,就為時過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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