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出臺26條措施改進工作作風
2013-01-05 13: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元旦期間,新聞出版總署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等部門印發《新聞出版總署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CPP114】訊:元旦期間,新聞出版總署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等部門印發《新聞出版總署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新聞出版總署機關工作人員接待來訪群眾和來總署辦事同志要熱情周到,杜絕門難進、人難找、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
據悉,“辦法”有26條,涉及“加強調查研究、提高辦事質量、精簡文件簡報、精簡各類會議、控制各類活動、嚴格出差管理、規范出訪活動、厲行勤儉節約、加強監督檢查”九方面內容。
“辦法”要求,新聞出版總署機關工作人員接待來訪群眾和來總署辦事同志要熱情周到,對來人提出的咨詢、投訴、要求等,首位接待者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的職責范圍,都要負責解釋、答復或指引、轉報,不得推諉、敷衍;對來文來電按規定做好登記、記錄,并逐項認真處理,明確責任,限時辦結;不能辦理的,要說明理由,及時反饋,不得久拖不決。要求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全國新聞出版工作會議,壓縮以新聞出版總署機關各部門名義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各類會議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堅決合并,能在北京召開的不在外地召開,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或安排在總署機關召開。
“辦法”指出,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同志除可參加中央和上級部門、總署統一安排的活動外,不出席各類剪彩、揭牌、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新書發布會、出版座談會及各類論壇等,不在活動中掛名任職,不為活動發賀信賀電、題詞。機關各部門人員參加各類活動,須先報分管署領導批準。
“辦法”明確規定,未經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同志批準,總署機關各部門人員不得在工作時間外出參加授課、講學、演講、評審等活動;經批準外出參加上述活動的,須自理路費,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收取勞動報酬,并依法納稅;未經總署領導同志同意,不得在各類活動中代表總署講話、發言、表態;不得借學習共建、部門聯誼等名義搞不正之風;參加各類活動時不得接受宴請和收受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
此外,“辦法”還要求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出差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和住宿,不得借出差之名到名勝古跡、風景區游玩;出差參加公務活動時,相關單位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題字題詞,不安排宴請,就餐不上高檔菜肴,不送紀念品和土特產。
據悉,“辦法”有26條,涉及“加強調查研究、提高辦事質量、精簡文件簡報、精簡各類會議、控制各類活動、嚴格出差管理、規范出訪活動、厲行勤儉節約、加強監督檢查”九方面內容。
“辦法”要求,新聞出版總署機關工作人員接待來訪群眾和來總署辦事同志要熱情周到,對來人提出的咨詢、投訴、要求等,首位接待者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的職責范圍,都要負責解釋、答復或指引、轉報,不得推諉、敷衍;對來文來電按規定做好登記、記錄,并逐項認真處理,明確責任,限時辦結;不能辦理的,要說明理由,及時反饋,不得久拖不決。要求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全國新聞出版工作會議,壓縮以新聞出版總署機關各部門名義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各類會議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堅決合并,能在北京召開的不在外地召開,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或安排在總署機關召開。
“辦法”指出,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同志除可參加中央和上級部門、總署統一安排的活動外,不出席各類剪彩、揭牌、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新書發布會、出版座談會及各類論壇等,不在活動中掛名任職,不為活動發賀信賀電、題詞。機關各部門人員參加各類活動,須先報分管署領導批準。
“辦法”明確規定,未經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同志批準,總署機關各部門人員不得在工作時間外出參加授課、講學、演講、評審等活動;經批準外出參加上述活動的,須自理路費,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收取勞動報酬,并依法納稅;未經總署領導同志同意,不得在各類活動中代表總署講話、發言、表態;不得借學習共建、部門聯誼等名義搞不正之風;參加各類活動時不得接受宴請和收受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
此外,“辦法”還要求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出差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和住宿,不得借出差之名到名勝古跡、風景區游玩;出差參加公務活動時,相關單位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題字題詞,不安排宴請,就餐不上高檔菜肴,不送紀念品和土特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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