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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再發通知:禁止電信企業校園不正當競爭

2013-04-22 11:31 來源:飛象網 責編:王岑

摘要:
為進一步規范電信企業校園業務經營行為,加強網絡信息保護,近日工信部提出意見,禁止電信企業與學校等各級教育機構或下屬部門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含口頭協議)。
  【CPP114】訊:為進一步規范電信企業校園業務經營行為,加強網絡信息保護,近日工信部提出意見,禁止電信企業與學校等各級教育機構或下屬部門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含口頭協議),不得禁止或限制競爭對手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營銷活動,禁止強制校園用戶選擇移動業務和寬帶業務等組合類電信資費方案,并不得擅自宣傳推廣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電信資費方案,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禁止惡意攻擊競爭對手
  
  據悉,自《關于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發布以來,對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校園用戶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校園電信業務經營行為,日前工信部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要求電信企業應當公平競爭,守法經營,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學校等各級教育機構或下屬部門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含口頭協議),禁止或限制競爭對手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營銷活動。
  
  2.非法獲取學生、教師或學生家長(以下簡稱校園用戶)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未經本人許可向校園用戶郵寄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郵寄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和業務宣傳資料。
  
  3.強制校園用戶選擇移動業務和寬帶業務等組合類電信資費方案,在對電信業務以套餐方式進行銷售時,不提供套餐包內各單項業務的資費方案供校園用戶選擇。
  
  4.與學校、學校下屬部門或學生社團組織簽訂傭金、業務運營分成協議,或聘用教師在學生中發展電信業務用戶。
  
  5.擅自宣傳推廣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電信資費方案,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6.進行附加影響電信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校園捐贈。
  
  7.在校園業務宣傳中含有虛假、誤導用戶等內容,或貶低、詆毀競爭對手。利用互聯網等媒體散布虛假信息,惡意炒作,攻擊競爭對手。
  
  不得變相進行電信業務壟斷
  
  同時,意見要求電信企業規范“家校溝通”業務、“校園一卡通”業務,以及校園網絡建設活動。
  
  鼓勵電信企業積極拓寬“家校溝通”業務功能,豐富相關資源。要求“家校溝通”業務應對本網及異網所有用戶開放,電信企業應嚴格執行電信資費規定,對本網和異網用戶不得有差異性要求,并為用戶選擇服務與退出服務提供便利。
  
  要求電信企業應當守法經營,理性競爭,參與校園網絡建設、信息化合作項目的投資建設模式、投標行為以及資產轉移處置等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參與校園網絡建設、信息化建設招投標。
  
  要求電信企業不得將參與的校園網絡建設、信息化合作項目與校園營銷活動相捆綁,不得變相進行電信業務壟斷。
  
  據悉,“家校溝通”業務是指針對幼兒園和中小學開發的包含家;ネ、平安短信等功能的綜合信息服務。
  
  “校園一卡通”業務是指具有校園身份識別和支付消費等功能的智能卡業務。電信企業為學校提供的“校園一卡通”業務不得強制與指定移動通信業務或手機終端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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