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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被判支付兩年高溫津貼

2013-07-19 09:29 來源:南方報網—南方日報 責編:陳莎莎

摘要:
酷暑到來,不少勞動者都面臨高溫作業,不少有關高溫津貼的勞動爭議也多了起來。日前,清溪鎮一家印刷公司就在一宗勞動爭議訴訟中因未能證明工人在33℃以下作業被判支付高溫津貼。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隨著舉證責任分給用人單位,高溫津貼請求獲支持的案件大幅增加。
  【CPP114】訊:酷暑到來,不少勞動者都面臨高溫作業,不少有關高溫津貼的勞動爭議也多了起來。日前,清溪鎮一家印刷公司就在一宗勞動爭議訴訟中因未能證明工人在33℃以下作業被判支付高溫津貼。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隨著舉證責任分給用人單位,高溫津貼請求獲支持的案件大幅增加。
  
  2009年12月1日,楊某入職東莞市清溪鎮某印刷公司擔任切紙部作業員一職。2012年12月18日,楊某正式離職。離職時,楊某與公司因工資結算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其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同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至2012年間的夏季高溫津貼,共計2250元。
  
  楊某表示,在公司工作3年期間,其一直在一樓簡陋鐵皮房的切紙部工作,該鐵皮房直接被暴曬,無空調等有效防暑降溫設施,室溫超過33℃屬于高溫作業,公司應自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每月150元的標準向其發放高溫津貼。印刷公司則表示,楊某是處于室內工作,且在室內有安裝風扇等降溫設備,其并未達到高溫津貼的條件。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雖然雙方確認楊某的作業場所安裝風扇和噴淋設備,但印刷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楊某作業場所的溫度在33℃以下,且楊某亦認為風扇和噴淋設備不足以使作業場所的溫度降至33℃以下,故法院對印刷公司主張不予采信。印刷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楊某從事高溫作業的情況,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考慮到楊某是于2012年12月25日提起勞動仲裁的,法院依法核算其2010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間的高溫津貼,最后判令印刷公司應當向楊某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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