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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領域涉及版權、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

2013-09-24 11:43 來源:電氣自動化技術網 責編:錢瑩

摘要:
3D打印領域涉及版權、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其中,關系最密切的當屬版權問題,這是由于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復制,而著作權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復制。對于實物和模型文件,應怎樣受到3種權利的保護?
  【CPP114】訊:3D打印領域涉及版權、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其中,關系最密切的當屬版權問題,這是由于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復制,而著作權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復制。對于實物和模型文件,應怎樣受到3種權利的保護?

    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專利不保護純藝術設計,版權不保護功能,而在實際案例中,版權和專利客體的界限并不能夠清晰地劃分,這是由于有些作品既有藝術性,又有實用性。美國法院通過很多案例判決逐漸確立了一項判斷標準:可分性原則(severability)。這一原則的確立有個逐漸演變的過程:1976年,在“靠背有圖案的椅子”一案中,可分性原則表述為“如果一個物體既具有藝術性又具有實用性,版權不能延伸保護整個物體,而只能限制于該物體上能夠獨立存在的藝術特征”;在1980年,這一原則表述為“是否給予版權保護,要看藝術元素是否在該物體中起首要作用”;在1987年的案例中,其判斷原則追溯到設計或制造意圖的考慮,表述為“如果該物體的設計元素在設計時很大程度上沒有考慮其實用性或功能性,那就可以獲得獨立的版權保護”;2004年確定的原則是至今最獲認可的,表述為“如果設計元素為非功能性的且在設計時就沒有考慮工業生產或其他實用性的壓力,是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的。如果該設計元素在設計時受到了制造和使用物體的要求或影響,他們就不太可能獲得版權保護。”比如,一個類似頭盔的美發輔助教學用具,由于頭盔具有實用性,則該頭盔不受版權保護,但是頭盔前側的面部具有藝術性,且由于該工廠在設計該面部時是雇傭了專門的設計師,沒有考慮制造用途,只進行藝術設計,因此該面部可以得到版權的保護 。
 
  我國去年3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實用藝術作品”被添加到了受保護范圍內,具有實際用途和藝術效果的3D打印作品的外觀將可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對3D打印行業的有序發展極為有利。但是,怎樣具體判定一件3D打印作品兼具實用性及藝術性,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對3D打印作品的外觀設計保護如何分工配合,需要等待司法解釋或配套的實施細則來更加明確。
 
  模型文件的版權保護
 
  模型文件可以分為掃描生成的模型文件和設計生成的模型文件,對應于實用性物品和創意物品,其版權保護結果不一。由實用性物品掃描生成的模型文件不能受版權保護,這是由于掃描者未有原創性付出,而且其打印出的產品也不能獲得版權保護;對創意物品掃描生成的模型文件,該創意物品原件具有版權,但該文件掃描者由于未付出創意性勞動,因此掃描文件也不具備版權,但是如果復制需要獲得物品創造者的允許,而不是掃描者。
 
  對實用性物品設計生成的模型文件,理論上具有版權,根據模型文件打印的物品不會侵犯該模型文件的版權,如果不經過授權,而為了制造物品而復制文件則可能侵權。對于創意物品經設計而成的模型文件。毋庸置疑,文件和物品都是具有獨立的版權的。
 
  其他知識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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