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商家印刷錯誤 被罰176萬
2013-09-29 14:39 來源:現代快報 責編:陳莎莎
- 摘要:
- 保健品只有12個月的保質期,卻被印成了24個月。商家的這一“無心之失”不僅給食品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同時也給自己埋下了“禍根”。
【CPP114】訊:保健品只有12個月的保質期,卻被印成了24個月。商家的這一“無心之失”不僅給食品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同時也給自己埋下了“禍根”。今年5月,無錫某保健品公司因銷售生產日期標識錯誤的產品被工商局處以176.4萬元的罰款。公司不服該處罰,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日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F代快報記者薛晟
事件
保健品壽命“被延長”1年
2012年3月,無錫某保健品公司從重慶一家研究院購買了1800套植物飲液類保健品。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由該研究院提供產品,貼上保健品公司自有品牌商標進行銷售。其間,生產公司還委托了一家印刷公司專門為保健品公司印刷貼有其公司商標的外包裝盒、標簽以及說明書等材料。
產品運送至無錫后,保健品公司通過各種渠道進行銷售。進價198元/套的產品在市場上售價達到490元/套,從2012年3月至12月,1800套產品賣出了1200套,另外296套被該公司作為慶典禮品贈送給了顧客,庫存了304套。
就在該公司準備再次購入該產品進行銷售時,無錫市濱湖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稱,該公司銷售的保健品保質期僅有12個月,但其食品標簽、說明書所標注的保質期卻是24個月。無故多出了1年的保質時間,是保健品本身質量過硬還是另有隱情呢?為了查明案情真相,濱湖工商局工作人員一行趕赴重慶,對案件情況作了詳細調查。
工商:
食品安全無兒戲
工商局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該批產品的瓶裝、盒裝和說明書上均標注保質期為24個月,而該產品執行標準Q/TJQ0001S-2011“保質期”一欄載明的卻是“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貯運條件下,產品自生產日期起為12個月”。
調查期間,工商局還收到研究院與印刷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一份,反映包裝盒上24個月保質期是印刷校對錯誤所致。今年1月22日,該保健品公司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
4月19日,無錫市濱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該保健品公司銷售的食品標簽、說明書所標注保質期為24個月,而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保質期為12個月,該行為破壞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產生危害。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濱湖工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1.沒收庫存的植物飲液系列304套;2.沒收違法所得283989.75元;3.罰款貨值金額的2倍即1764000元。
法院:
企業未盡審查義務
該案庭審期間,保健品公司認為,其公司的食品經營行為是合法和誠實的,印刷錯誤導致食品外包裝標注和說明書上顯示食品保質期為24個月,實際按照產品執行標準該食品保質期為12個月,該行為應當由生產者承擔責任。工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對其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濫用職權、定性與適用法律錯誤。
經無錫濱湖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關系到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該公司作為貼牌銷售的經營者,銷售外包裝標簽注明保質期為24個月、實際保質期為12個月的食品的行為,破壞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食品經營者的原告,未對食品標簽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進行核對、查驗,可能導致不特定的消費者服用已過期的食品,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故對于原告提出的免責意見,法院不予支持,當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日前,二審法院已維持了原判決。
事件
保健品壽命“被延長”1年
2012年3月,無錫某保健品公司從重慶一家研究院購買了1800套植物飲液類保健品。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由該研究院提供產品,貼上保健品公司自有品牌商標進行銷售。其間,生產公司還委托了一家印刷公司專門為保健品公司印刷貼有其公司商標的外包裝盒、標簽以及說明書等材料。
產品運送至無錫后,保健品公司通過各種渠道進行銷售。進價198元/套的產品在市場上售價達到490元/套,從2012年3月至12月,1800套產品賣出了1200套,另外296套被該公司作為慶典禮品贈送給了顧客,庫存了304套。
就在該公司準備再次購入該產品進行銷售時,無錫市濱湖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稱,該公司銷售的保健品保質期僅有12個月,但其食品標簽、說明書所標注的保質期卻是24個月。無故多出了1年的保質時間,是保健品本身質量過硬還是另有隱情呢?為了查明案情真相,濱湖工商局工作人員一行趕赴重慶,對案件情況作了詳細調查。
工商:
食品安全無兒戲
工商局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該批產品的瓶裝、盒裝和說明書上均標注保質期為24個月,而該產品執行標準Q/TJQ0001S-2011“保質期”一欄載明的卻是“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貯運條件下,產品自生產日期起為12個月”。
調查期間,工商局還收到研究院與印刷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一份,反映包裝盒上24個月保質期是印刷校對錯誤所致。今年1月22日,該保健品公司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
4月19日,無錫市濱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該保健品公司銷售的食品標簽、說明書所標注保質期為24個月,而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保質期為12個月,該行為破壞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產生危害。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濱湖工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1.沒收庫存的植物飲液系列304套;2.沒收違法所得283989.75元;3.罰款貨值金額的2倍即1764000元。
法院:
企業未盡審查義務
該案庭審期間,保健品公司認為,其公司的食品經營行為是合法和誠實的,印刷錯誤導致食品外包裝標注和說明書上顯示食品保質期為24個月,實際按照產品執行標準該食品保質期為12個月,該行為應當由生產者承擔責任。工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對其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濫用職權、定性與適用法律錯誤。
經無錫濱湖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關系到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該公司作為貼牌銷售的經營者,銷售外包裝標簽注明保質期為24個月、實際保質期為12個月的食品的行為,破壞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食品經營者的原告,未對食品標簽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進行核對、查驗,可能導致不特定的消費者服用已過期的食品,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故對于原告提出的免責意見,法院不予支持,當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日前,二審法院已維持了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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