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發票印刷出錯 噴涂掉節還是掉節操
2013-10-11 10:22 來源:華龍網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愚弄之說來源于,高縣地稅局征管股工作人員“在票務系統上查詢了該發票信息,經查詢,發票確是真實發票,但其中獎金額是10元,而不是10萬元”。從這點可以看出,稅務部門和印刷方完全知道每批次的發票中哪些有獎、哪些有大獎、哪些沒有獎,這些稅務工作人員難免沒有親朋好友在從事經營業務,如果在發放發票時事先把有獎或有大獎的發票挑出來發放給親朋好友,其他場所的消費者還會有中獎的機會嗎,這不是對更多消費者的愚弄嗎?
【CPP114】訊:10月10日的四川新聞網刊登了一篇《宜賓女子刮發票中10萬元無法兌現 官方稱印刷出錯》的消息,概述了宜賓高縣周女士去餐館吃飯,有獎發票刮出中獎金額“拾萬元整”,當她滿心歡喜帶著發票去兌獎時,卻被高縣稅務部門告知“只能兌10元”。原因為發票背面注明了最高兌獎金額只有3000元,而工作人員在票務系統上查詢了該發票信息,認為發票確是真實發票,但其中獎金額是10元,而不是10萬元。而該發票的印刷公司宜賓永昌印務有限責任公司也承認,出現周女士有獎發票上的情況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在噴涂“獎區”涂層時出現掉節現象。
為了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防止偷稅漏稅,營造納稅人自覺納稅、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鼓勵市民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和提高社會公眾納稅意識,全國各地的地方稅務局都推出了有獎發票,以鼓勵消費者通過索要發票的方式參與控稅。有獎發票的創舉確實增強了消費者索要發票的自覺性,也極大地增加了地方稅收收入。但是,發生在宜賓這件印刷出錯的有獎發票,的確讓公民對有獎發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既對消費者是一種愚弄,更對消費者個人權益是一種侵害。
愚弄之說來源于,高縣地稅局征管股工作人員“在票務系統上查詢了該發票信息,經查詢,發票確是真實發票,但其中獎金額是10元,而不是10萬元”。從這點可以看出,稅務部門和印刷方完全知道每批次的發票中哪些有獎、哪些有大獎、哪些沒有獎,這些稅務工作人員難免沒有親朋好友在從事經營業務,如果在發放發票時事先把有獎或有大獎的發票挑出來發放給親朋好友,其他場所的消費者還會有中獎的機會嗎,這不是對更多消費者的愚弄嗎?
侵犯消費者的利益之說來源于,稅務部門與消費者周女士已形成了一種不確定的合同關系,有獎發票刮開層已經印明“拾萬元整”,但發票背面已經承諾了最高兌獎金額只有3000元,周女士按照稅務部門的承諾向商家索要發票,說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據此,筆者個人認為周某與稅務部門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稅務部門至少應該按照三千元的承諾兌付消費者獎金。
當然,此發票系第三方印刷出錯造成,第三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根據該規定,在因第三方的行為造成獎金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可提前支付給消費者,然后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第三方追償。
只有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才能得到進一步提高,群眾自覺索要發票的意識才能進一步增強。
為了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防止偷稅漏稅,營造納稅人自覺納稅、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鼓勵市民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和提高社會公眾納稅意識,全國各地的地方稅務局都推出了有獎發票,以鼓勵消費者通過索要發票的方式參與控稅。有獎發票的創舉確實增強了消費者索要發票的自覺性,也極大地增加了地方稅收收入。但是,發生在宜賓這件印刷出錯的有獎發票,的確讓公民對有獎發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既對消費者是一種愚弄,更對消費者個人權益是一種侵害。
愚弄之說來源于,高縣地稅局征管股工作人員“在票務系統上查詢了該發票信息,經查詢,發票確是真實發票,但其中獎金額是10元,而不是10萬元”。從這點可以看出,稅務部門和印刷方完全知道每批次的發票中哪些有獎、哪些有大獎、哪些沒有獎,這些稅務工作人員難免沒有親朋好友在從事經營業務,如果在發放發票時事先把有獎或有大獎的發票挑出來發放給親朋好友,其他場所的消費者還會有中獎的機會嗎,這不是對更多消費者的愚弄嗎?
侵犯消費者的利益之說來源于,稅務部門與消費者周女士已形成了一種不確定的合同關系,有獎發票刮開層已經印明“拾萬元整”,但發票背面已經承諾了最高兌獎金額只有3000元,周女士按照稅務部門的承諾向商家索要發票,說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據此,筆者個人認為周某與稅務部門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稅務部門至少應該按照三千元的承諾兌付消費者獎金。
當然,此發票系第三方印刷出錯造成,第三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根據該規定,在因第三方的行為造成獎金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可提前支付給消費者,然后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第三方追償。
只有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才能得到進一步提高,群眾自覺索要發票的意識才能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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