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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包裝“2·10”火災事故 三名責任人被公訴

2014-08-18 09:39 來源:嘉興日報 責編:周艷平

摘要:
近日,浙江大華集團嘉興包裝有限公司“2·10”火災事故3名責任人徐某、錢某和朱某被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向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CPP114】訊:近日,浙江大華集團嘉興包裝有限公司“2·10”火災事故3名責任人徐某、錢某和朱某被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向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2月10日上午,在浙江大華集團嘉興包裝有限公司新建搬遷項目的廠房管道拆除工程中,無證電焊工徐某未按要求落實動火審批制度,同時未按照氣割施工要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導致在進行管道拆除的氣割作業時產生的高溫熔化鐵水和火星掉落可燃物上引發火災,過火面積3000多平方米,致使該廠區原紙車間內機器設備、原紙、廠房設備等物品受損,16輛消防車、百余名官兵投入救災工作,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經鑒定,財物損失共計人民幣34986100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錢某作為該公司安?瓶崎L,在明知公司進行管道氣割作業,未能按照消防規定落實動火審批制度和現場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對管道氣割作業沒有落實監督管理,對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未進行制止等,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朱某作為該公司生產設備部經理,負責本次集團機器設備搬遷和管道拆遷工作,未能對管道拆建落實消防安全相關責任,對廠房內明火施工作業(氣割管道等)未落實監督管理,對現場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未進行制止和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錢某、朱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9861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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