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包裝商品完好成難題
2014-09-24 10:04 來源:法治周末 責編:徐赳赳
- 摘要:
- 9月15日,中消協通報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半年來的情況,其中確立的“后悔權”、即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落實情況頗為社會關注。
【CPP114】訊:9月15日,中消協通報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半年來的情況,其中確立的“后悔權”、即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落實情況頗為社會關注。
案例一:
拆開包裝不予退貨
江蘇省常州市消費者董某在天貓[微博]某旗艦店購買了一臺448元的行車記錄儀,收到貨后,發現顏色和款式不是很滿意,與網店客服人員聯系要求退貨,客服人員稱包裝已經開封不能退貨。后經常州市消協調解,商家表示同意退貨并承擔運費。
吳景明:由于網絡遠程購物使得消費者不能全面了解產品的性能,打開包裝和封套進行查驗貨物是必要環節,經營者不能以拆開包裝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請求。
張德志:經營者在網絡平臺上銷售商品,享受了很低庫存、物流等成本的優勢,法律也賦予其比傳統商業實體更多的義務,在網絡上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不能以包裝被拆開給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的履行設置障礙。
案例二:
退貨收取包裝費用
有消費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268元在網上購買了一個胎音儀,3月31日收到貨,但認為并不實用,就與公司協商退貨,公司同意退貨,但事后收到的退貨款卻比購買時支付的價款少了55元。
該店負責人解釋:按照新消法規定,對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可以退貨,但消費者已拆封過該商品,公司與廠商經過協商,廠商認為要對該商品進行重新包裝和清洗,需要55元的費用,故不能給予消費者全額退款。而消費者認為,商品拆包后,在沒有影響商品性能、外包裝沒有丟棄的情況下,公司理應給予全額退款。
吳景明:對于商品本身完好、為查驗商品而拆開外包裝的情況,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識,不過對于造成商家二次銷售增加的成本是由商家還是消費者承擔,新消法并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因為打開包裝和封套,的確給商家的二次銷售帶來成本增加的,基于誠信、公平的原則,消費者應承擔退貨給商家增加的重新包裝成本,但是商家也不能就此漫天要價,任意扣減消費者的退貨款,并以此為消費者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制造障礙。
案例一:
拆開包裝不予退貨
江蘇省常州市消費者董某在天貓[微博]某旗艦店購買了一臺448元的行車記錄儀,收到貨后,發現顏色和款式不是很滿意,與網店客服人員聯系要求退貨,客服人員稱包裝已經開封不能退貨。后經常州市消協調解,商家表示同意退貨并承擔運費。
吳景明:由于網絡遠程購物使得消費者不能全面了解產品的性能,打開包裝和封套進行查驗貨物是必要環節,經營者不能以拆開包裝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請求。
張德志:經營者在網絡平臺上銷售商品,享受了很低庫存、物流等成本的優勢,法律也賦予其比傳統商業實體更多的義務,在網絡上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不能以包裝被拆開給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的履行設置障礙。
案例二:
退貨收取包裝費用
有消費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268元在網上購買了一個胎音儀,3月31日收到貨,但認為并不實用,就與公司協商退貨,公司同意退貨,但事后收到的退貨款卻比購買時支付的價款少了55元。
該店負責人解釋:按照新消法規定,對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可以退貨,但消費者已拆封過該商品,公司與廠商經過協商,廠商認為要對該商品進行重新包裝和清洗,需要55元的費用,故不能給予消費者全額退款。而消費者認為,商品拆包后,在沒有影響商品性能、外包裝沒有丟棄的情況下,公司理應給予全額退款。
吳景明:對于商品本身完好、為查驗商品而拆開外包裝的情況,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識,不過對于造成商家二次銷售增加的成本是由商家還是消費者承擔,新消法并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因為打開包裝和封套,的確給商家的二次銷售帶來成本增加的,基于誠信、公平的原則,消費者應承擔退貨給商家增加的重新包裝成本,但是商家也不能就此漫天要價,任意扣減消費者的退貨款,并以此為消費者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制造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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