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生產假藥提供包裝材料構成共犯
2014-11-22 09:54 來源:法制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2010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蔣春明購買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將其中的200盒銷售給被告人李文。2011年9月,蔣春明從被告人李云榮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2012年3月,蔣春明又從鮑克端(另案處理)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塑料托殼、說明書、不干膠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CPP114】訊:藥物本是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生命之源,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為牟取非法暴利,通過各種手段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假藥"、"劣藥"送入消費市場,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同時發布四個司法機關已辦結的非法生產、銷售假藥典型案例。這其中,既有銷售金額高達183萬元的案件,也有非法獲利僅1950元的案件;既有非法添加生產假藥,也有非法經營、銷售假藥。
"雖然案件中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方式、犯罪對象、危害后果不盡相同,但涉案假藥都進入了流通和消費市場,已經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介紹說,公布典型案例就是要以案說法,讓全社會加深對危害藥品犯罪危害性的認識,也要警醒違法犯罪分子不要再以身試法,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形成高壓嚴打態勢。
不論數量金額實施即構犯罪
司法解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為行為犯,即不論數量、金額,只要實施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即構成犯罪。而所公布的案例也充分展現了司法解釋的規定。
2008年6月,被告人楊占強在河南省澠池縣注冊成立澠池縣立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采用私自在其生產的中藥中添加治療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雙瓜等西藥的方法,大量生產胰復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黃精苦瓜膠囊系列產品,銷售金額達183萬余元。法院判決楊占強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輝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的999皮炎平、狼毒軟膏、維達寧噴劑、丁桂兒臍貼、婦科金雞凝膠、婦科千金凝膠等藥品系假藥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假藥銷售給衛生所和藥店,銷售金額為5220元,從中非法獲利1950元。
法院認為,王美烽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950元。
所涉假藥嚴重影響生命健康
狂犬疫苗、人血白蛋白……這些假藥如果用于病情醫治,不論是貽誤病情還是直接產生負作用,都會對用藥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危及生命。
司法解釋規定了7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就被包含在內。
2010年起,被告人張士華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藥品批發活動。警方抓捕張士華時當場查獲價值78萬余元的500余種待銷售藥品。此外,張士華從他人處購得38瓶人血白蛋白及40瓶人免疫球蛋白后,銷售人血白蛋白2瓶,銷售人免疫球蛋白5瓶。經鑒定,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藥。
法院判決張士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5萬元;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查獲的藥品均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共犯范圍:對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2010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蔣春明購買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將其中的200盒銷售給被告人李文。2011年9月,蔣春明從被告人李云榮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2012年3月,蔣春明又從鮑克端(另案處理)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塑料托殼、說明書、不干膠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法院判決蔣春明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萬元。李云榮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同時發布四個司法機關已辦結的非法生產、銷售假藥典型案例。這其中,既有銷售金額高達183萬元的案件,也有非法獲利僅1950元的案件;既有非法添加生產假藥,也有非法經營、銷售假藥。
"雖然案件中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方式、犯罪對象、危害后果不盡相同,但涉案假藥都進入了流通和消費市場,已經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介紹說,公布典型案例就是要以案說法,讓全社會加深對危害藥品犯罪危害性的認識,也要警醒違法犯罪分子不要再以身試法,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形成高壓嚴打態勢。
不論數量金額實施即構犯罪
司法解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為行為犯,即不論數量、金額,只要實施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即構成犯罪。而所公布的案例也充分展現了司法解釋的規定。
2008年6月,被告人楊占強在河南省澠池縣注冊成立澠池縣立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采用私自在其生產的中藥中添加治療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雙瓜等西藥的方法,大量生產胰復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黃精苦瓜膠囊系列產品,銷售金額達183萬余元。法院判決楊占強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輝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的999皮炎平、狼毒軟膏、維達寧噴劑、丁桂兒臍貼、婦科金雞凝膠、婦科千金凝膠等藥品系假藥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假藥銷售給衛生所和藥店,銷售金額為5220元,從中非法獲利1950元。
法院認為,王美烽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950元。
所涉假藥嚴重影響生命健康
狂犬疫苗、人血白蛋白……這些假藥如果用于病情醫治,不論是貽誤病情還是直接產生負作用,都會對用藥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危及生命。
司法解釋規定了7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就被包含在內。
2010年起,被告人張士華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藥品批發活動。警方抓捕張士華時當場查獲價值78萬余元的500余種待銷售藥品。此外,張士華從他人處購得38瓶人血白蛋白及40瓶人免疫球蛋白后,銷售人血白蛋白2瓶,銷售人免疫球蛋白5瓶。經鑒定,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藥。
法院判決張士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5萬元;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查獲的藥品均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共犯范圍:對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2010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蔣春明購買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將其中的200盒銷售給被告人李文。2011年9月,蔣春明從被告人李云榮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2012年3月,蔣春明又從鮑克端(另案處理)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塑料托殼、說明書、不干膠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法院判決蔣春明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萬元。李云榮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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