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發布《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4年版)》
2014-12-29 09:38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周艷平
- 摘要:
- 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今日向媒體通報,環境保護部近日向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13個部門提供了《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4年版)》(簡稱“綜合名錄”),同時向社會全文公開。
【CPP114】訊: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今日向媒體通報,環境保護部近日向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13個部門提供了《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4年版)》(簡稱“綜合名錄”),同時向社會全文公開。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根據國務院部署,自2007年以來,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綜合名錄制定工作。此次發布的綜合名錄是在對歷年制定的綜合名錄進行修訂、完善的基礎上,匯總2014年制定的新一批綜合名錄形成的。綜合名錄共包含兩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簡稱“雙高”產品名錄),包括777項產品;二是環境保護重點設備名錄,包括40項設備。其中,“雙高”產品包含了40余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產污量大的產品,30余種產生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的產品,近200種涉重金屬污染的產品,近500種高環境風險產品。
這位負責人指出,環境保護部在2014年的綜合名錄制定中,按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有關精神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拓展和深化了對“雙高”產品、環境保護重點設備的研究,進一步推進了綜合名錄的有效應用。
一是推動構建環境損害成本合理負擔機制。目前,我國還存在較多“雙高”產品,這些產品的大量生產將會累積形成較高的環境損害,構成較大的環境隱患。但是,消除這些危害和隱患應付的環境代價尚未完全體現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實質上構成了不公平競爭,也不利于激發企業履行環保責任的內生動力。根據三中全會關于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四中全會關于“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等要求,以及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關于“損害擔責”、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等相關規定,環保部門將推動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和市場監管政策,充分反映并提高“雙高”產品的環境損害成本,以有力的市場價格信號,抑制“雙高”產品的生產和使用,乃至推動這些產品有序退出市場。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根據國務院部署,自2007年以來,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綜合名錄制定工作。此次發布的綜合名錄是在對歷年制定的綜合名錄進行修訂、完善的基礎上,匯總2014年制定的新一批綜合名錄形成的。綜合名錄共包含兩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簡稱“雙高”產品名錄),包括777項產品;二是環境保護重點設備名錄,包括40項設備。其中,“雙高”產品包含了40余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產污量大的產品,30余種產生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的產品,近200種涉重金屬污染的產品,近500種高環境風險產品。
這位負責人指出,環境保護部在2014年的綜合名錄制定中,按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有關精神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拓展和深化了對“雙高”產品、環境保護重點設備的研究,進一步推進了綜合名錄的有效應用。
一是推動構建環境損害成本合理負擔機制。目前,我國還存在較多“雙高”產品,這些產品的大量生產將會累積形成較高的環境損害,構成較大的環境隱患。但是,消除這些危害和隱患應付的環境代價尚未完全體現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實質上構成了不公平競爭,也不利于激發企業履行環保責任的內生動力。根據三中全會關于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四中全會關于“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等要求,以及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關于“損害擔責”、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等相關規定,環保部門將推動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和市場監管政策,充分反映并提高“雙高”產品的環境損害成本,以有力的市場價格信號,抑制“雙高”產品的生產和使用,乃至推動這些產品有序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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