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新法”開啟環保新紀元
2014-12-31 09:09 來源:新華日報 責編:顧穎瑩
- 摘要:
- 新環保法的法律條文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因為首次加入了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采取拘留、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時要引咎辭職等內容,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
關鍵詞:公益訴訟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將主體界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而在新法修訂過程中,到底誰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論,曾引起網上網下的高度關注與熱議。
就在昨天,江蘇“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維持了泰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相關企業判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元。這起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組建后首個公開審理的案件,是迄今為止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
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由于起訴方資質問題被長期冰封,甚至連具備半官方背景的中華環保聯合會2013年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也因“起訴主體”資質問題全部被拒絕受理。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建功向記者解釋說,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如何理解訴訟主體范圍存在分歧。他認為,新《環保法》會鼓勵更多的環保組織參與到環境保護訴訟中去,“據我了解,已經有環保組織有這方面的打算!
不過,劉建功也坦言,環保法雖然對環境侵權責任采取無過錯原則,也要求被告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擔舉證責任,但是,造成多大損失的舉證責任是需要原告承擔的,而這對環保公益組織而言是個不低的門檻。“它不像一般的侵權糾紛,損失計算有長期審判實踐支撐的成熟計算方法,而環境污染損失具有潛在性、長期性,涉及大量的科學問題和專業知識,部分案件損失調查和鑒定費用不菲,也提高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在審判實務中如何降低公益訴訟門檻,更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權利,保護生態環境,是環境司法迫切需要解決的十分重要的課題。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即將出臺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將有助于各地法院更準確把握好環境公益訴訟程序中的各種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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