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宣傳禁止明示或暗示有醫療作用
2014-12-31 09:40 來源:網易新聞 責編:周艷平
- 摘要:
-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發布《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化妝品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混淆的內容。
【CPP114】訊: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發布《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化妝品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混淆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規定,化妝品的功能宣稱應科學、真實、準確,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數據支持。功能宣稱經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測試并出具報告的,標簽可標注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在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等字樣;瘖y品不得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不得使用未經我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識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能相關宣稱。
征求意見稿強調,賓館、沐浴、美容美發等服務消費場所提供的化妝品,以及商業活動中通過免費贈予、試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妝品,參照本辦法進行標簽管理。
此外,《辦法》第二十二條關于“注意事項及警示語”的標注規定,對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產品,以及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都應標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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