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真空包裝袋“太厚” 消費者較了真
2015-03-24 16:35 來源:嘉興在線新聞網 責編:周艷平
- 摘要:
- 去菜場、超市買菜的朋友肯定知道,食品的重量應該以去皮為準。但如果是真空包裝的食品呢?這一必不可少的包裝重量如何計算?嘉善的小鐘就跟真空包裝袋較上了勁,近日還為這事鬧上了法庭。
【CPP114】訊:去菜場、超市買菜的朋友肯定知道,食品的重量應該以去皮為準。但如果是真空包裝的食品呢?這一必不可少的包裝重量如何計算?嘉善的小鐘就跟真空包裝袋較上了勁,近日還為這事鬧上了法庭。
去年8月,小鐘曾在嘉善一家大型超市買了好幾包真空包裝的鹽水鴨、醬牛肉、青魚干等熟食制品,拿回家后覺得包裝袋挺厚,于是忍不住拆下來稱了一下。結果發現,這幾包標注質量為500克左右的熟食,每包的包裝袋都有將近10克重。
這些熟食都是超市方燒制的,包裝也由超市完成,愛較真的小鐘認為,雖然每一個包裝袋都不重,但對于超市來說,日積月累也是一筆不小的額外收入。于是,小鐘便向嘉善縣質監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超市缺斤短兩。
兩部門接到投訴后,也挺認真,馬上派工作人員到超市進行檢查,發現了小鐘所買的幾種真空包裝熟食,包裝袋上注明“規格:散裝,計量方式:散裝稱重”,并有不干膠小標簽標注了單價、重量、總價、秤號等信息。檢測后發現,含包裝袋在內的實際重量略高于商品上標注的重量值,而且現場的秤也是合格的。
隨后,兩部門都出具書面答復,表示食品的真空包裝袋屬于必要的內包裝,且稱重誤差在規定的偏差范圍內。因此,超市缺斤短兩事實不成立。
收到答復后,小鐘不服。小鐘翻出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計入商品的凈重,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向嘉善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這起少見的較真維權案引起了不小的轟動,大家都等著法院的裁決。可是到了開庭日期,小鐘卻沒來,法院第二次發了傳票,小鐘依然沒有到庭。原告沒到庭,該案只能按撤訴處理。
事后,本案的審判長表示,就真空包裝這一形式來說,包裝袋不僅是一種拆分、包裹食品的包裝物,更是一種延長食品保質期的特殊保存方式,啟封后即失效,因此在銷售過程中與食品不具有可分性。工商、質監部門認定屬于必要的內包裝是合法合理的。但是,由于相關法規和標準并未對真空包裝作出具體規定,導致理解上存在歧義,執法部門有時也感到困惑。小鐘這樣的“斤斤計較”,有利于一些模糊法規的細化和明確。
去年8月,小鐘曾在嘉善一家大型超市買了好幾包真空包裝的鹽水鴨、醬牛肉、青魚干等熟食制品,拿回家后覺得包裝袋挺厚,于是忍不住拆下來稱了一下。結果發現,這幾包標注質量為500克左右的熟食,每包的包裝袋都有將近10克重。
這些熟食都是超市方燒制的,包裝也由超市完成,愛較真的小鐘認為,雖然每一個包裝袋都不重,但對于超市來說,日積月累也是一筆不小的額外收入。于是,小鐘便向嘉善縣質監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超市缺斤短兩。
兩部門接到投訴后,也挺認真,馬上派工作人員到超市進行檢查,發現了小鐘所買的幾種真空包裝熟食,包裝袋上注明“規格:散裝,計量方式:散裝稱重”,并有不干膠小標簽標注了單價、重量、總價、秤號等信息。檢測后發現,含包裝袋在內的實際重量略高于商品上標注的重量值,而且現場的秤也是合格的。
隨后,兩部門都出具書面答復,表示食品的真空包裝袋屬于必要的內包裝,且稱重誤差在規定的偏差范圍內。因此,超市缺斤短兩事實不成立。
收到答復后,小鐘不服。小鐘翻出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計入商品的凈重,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向嘉善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這起少見的較真維權案引起了不小的轟動,大家都等著法院的裁決。可是到了開庭日期,小鐘卻沒來,法院第二次發了傳票,小鐘依然沒有到庭。原告沒到庭,該案只能按撤訴處理。
事后,本案的審判長表示,就真空包裝這一形式來說,包裝袋不僅是一種拆分、包裹食品的包裝物,更是一種延長食品保質期的特殊保存方式,啟封后即失效,因此在銷售過程中與食品不具有可分性。工商、質監部門認定屬于必要的內包裝是合法合理的。但是,由于相關法規和標準并未對真空包裝作出具體規定,導致理解上存在歧義,執法部門有時也感到困惑。小鐘這樣的“斤斤計較”,有利于一些模糊法規的細化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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