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印“徐福記”商標 晉江一印刷廠老板獲刑還賠錢
2015-04-18 11:17 來源:臺海網 責編:周艷平
- 摘要:
- 仿制“徐福記”等知名商標400多萬個,銷售金額逾18萬元,晉江一印刷廠因侵犯商標權,老板被追究刑責,并判處公司賠償商標權利人10萬元經濟損失;石獅文化創意園內一酒吧,未經授權,使用深圳本色實業有限公司注冊的“TRUE COLOR”商標,被訴侵權,最終賠償2.5萬元。
【CPP114】訊:仿制“徐福記”等知名商標400多萬個,銷售金額逾18萬元,晉江一印刷廠因侵犯商標權,老板被追究刑責,并判處公司賠償商標權利人10萬元經濟損失;石獅文化創意園內一酒吧,未經授權,使用深圳本色實業有限公司注冊的“TRUE COLOR”商標,被訴侵權,最終賠償2.5萬元。
在4月26日——第1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泉州中院發布一批典型商標侵權案例,希望對讀者維權有所啟發。
【案例一】
仿印“徐福記” 印刷廠被追責
生產糖果、糕點的東莞“徐記”公司,擁有“徐福記”龍形商標。
2011年,“徐記”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大量仿制“徐福記”的產品,以次充好,而印刷仿制商標的工廠,就在晉江。當年12月,泉州工商查處該印刷公司,查獲“徐福記”包裝紙模具滾筒7套41支、“徐福記”封箱膠750捆,以及“阿爾卑斯”等名牌商標標識400多萬個,銷售金額18萬余元。
2013年11月,該印刷公司經營者張某因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10萬元。
泉州中院認為,“徐記”公司經授權許可獲得“徐福記”及圖形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張某雖已被追究刑責,仍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泉州中院還判決該印刷公司賠償“徐記”經濟損失10萬元。
法官解讀:本案中,僅“徐福記”商標標識,被告非法制造、銷售的數量巨大,加上數量數十倍于此的其他商標標識,可見被告行為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屬于大量及侵犯多個注冊商標的嚴重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原告主張予以賠償,應予支持。
【案例二】
盜用連鎖招牌 山寨酒吧侵權
深圳本色連鎖實業有限公司是“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商標的注冊人。
位于石獅南洋路文化創意園內的“石獅本色娛樂有限公司”,因在酒吧門頭、招牌等處均突出使用“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字樣,被深圳本色連鎖實業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
最終,兩家公司在法院主持下,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石獅本色娛樂有限公司承認侵權,并承諾今后不再侵犯“本色”系列商標專用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
法官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侵權。本案中,由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門頭、招牌等處均突出使用“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字樣,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說汝知影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注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據泉州中院法官介紹)。
在4月26日——第1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泉州中院發布一批典型商標侵權案例,希望對讀者維權有所啟發。
【案例一】
仿印“徐福記” 印刷廠被追責
生產糖果、糕點的東莞“徐記”公司,擁有“徐福記”龍形商標。
2011年,“徐記”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大量仿制“徐福記”的產品,以次充好,而印刷仿制商標的工廠,就在晉江。當年12月,泉州工商查處該印刷公司,查獲“徐福記”包裝紙模具滾筒7套41支、“徐福記”封箱膠750捆,以及“阿爾卑斯”等名牌商標標識400多萬個,銷售金額18萬余元。
2013年11月,該印刷公司經營者張某因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10萬元。
泉州中院認為,“徐記”公司經授權許可獲得“徐福記”及圖形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張某雖已被追究刑責,仍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泉州中院還判決該印刷公司賠償“徐記”經濟損失10萬元。
法官解讀:本案中,僅“徐福記”商標標識,被告非法制造、銷售的數量巨大,加上數量數十倍于此的其他商標標識,可見被告行為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屬于大量及侵犯多個注冊商標的嚴重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原告主張予以賠償,應予支持。
【案例二】
盜用連鎖招牌 山寨酒吧侵權
深圳本色連鎖實業有限公司是“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商標的注冊人。
位于石獅南洋路文化創意園內的“石獅本色娛樂有限公司”,因在酒吧門頭、招牌等處均突出使用“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字樣,被深圳本色連鎖實業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
最終,兩家公司在法院主持下,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石獅本色娛樂有限公司承認侵權,并承諾今后不再侵犯“本色”系列商標專用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
法官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侵權。本案中,由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門頭、招牌等處均突出使用“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字樣,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說汝知影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注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據泉州中院法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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