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元一紙廠私設暗管排污 負責人被拘15天罰款8萬
2015-05-29 09:16 來源:四川在線 責編:江佳
- 摘要:
- 四川廣元市利州區吉順紙品加工廠私設暗管排污,被群眾舉報。記者5月27日從廣元市環保局獲悉,廣元市公安局寶珠寺分局26日對該廠主要負責人下達“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市環保局已對該企業處以8萬元罰款。
【CPP114】訊:四川廣元市利州區吉順紙品加工廠私設暗管排污,被群眾舉報。記者5月27日從廣元市環保局獲悉,廣元市公安局寶珠寺分局26日對該廠主要負責人下達“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市環保局已對該企業處以8萬元罰款。
4月7日,廣元市環保局接市委書記信箱信訪件,反映利州區吉順紙品加工廠存在偷排等環境違法問題。市環保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未按環評要求進行生產廢水閉路循環,私自在其清水池旁的廁所化糞池內設置PVC管一根,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和廁所廢水一并排入平溪河。廣元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排污口河水發現,化學需氧量超標9.8倍,對平溪河造成污染。4月15日,利州區環保局向該廠下達限期整治決定書,責令其拆除暗管,并對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整治,該廠隨后拆除暗管并停產整治。
根據大量人證、物證、影像記錄、調查詢問筆錄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相關檢測報告,廣元市環保局認定該紙廠的偷排行為違法。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5條第2款“私設暗管排污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對吉順紙品加工廠處以8萬元行政處罰。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規定,吉順紙品加工廠應于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廣元市財政局。如逾期不繳納罰款,市環保局將對企業每日按罰款的3%加處罰款。記者從廣元市環保局獲悉,該廠已全額繳納8萬元行政處罰罰款。
5月13日,廣元市環保局將吉順紙品加工廠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根據新環保法第63條第3款“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規定,市公安局寶珠寺分局對該廠主要負責人處以15日行政拘留。這是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廣元首例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目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已被廣元市拘留所依法拘留。
4月7日,廣元市環保局接市委書記信箱信訪件,反映利州區吉順紙品加工廠存在偷排等環境違法問題。市環保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未按環評要求進行生產廢水閉路循環,私自在其清水池旁的廁所化糞池內設置PVC管一根,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和廁所廢水一并排入平溪河。廣元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排污口河水發現,化學需氧量超標9.8倍,對平溪河造成污染。4月15日,利州區環保局向該廠下達限期整治決定書,責令其拆除暗管,并對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整治,該廠隨后拆除暗管并停產整治。
根據大量人證、物證、影像記錄、調查詢問筆錄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相關檢測報告,廣元市環保局認定該紙廠的偷排行為違法。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5條第2款“私設暗管排污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對吉順紙品加工廠處以8萬元行政處罰。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規定,吉順紙品加工廠應于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廣元市財政局。如逾期不繳納罰款,市環保局將對企業每日按罰款的3%加處罰款。記者從廣元市環保局獲悉,該廠已全額繳納8萬元行政處罰罰款。
5月13日,廣元市環保局將吉順紙品加工廠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根據新環保法第63條第3款“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規定,市公安局寶珠寺分局對該廠主要負責人處以15日行政拘留。這是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廣元首例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目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已被廣元市拘留所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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