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河北省印刷包裝企業所用水要征稅,速來看!
2016-06-15 00:00 來源:中華紙業傳媒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設置最低稅額標準
【CPP114】訊: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目的在于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系,建立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河北水資源費被列為改稅試點
《通知》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基于有效解決資源稅制度存在問題,并圍繞資源稅改革目標而進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考慮到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采嚴重、水資源費征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
水資源征稅范圍和收稅方式
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總體上減輕企業負擔
資源稅改革是否對資源企業負擔有影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改革按照前后稅費平移原則,統籌考慮以前年度礦產品市場價格因素,以及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金額,統一算賬,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并要求各省級政府在測算具體稅率時,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并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
河北水資源費被列為改稅試點
《通知》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基于有效解決資源稅制度存在問題,并圍繞資源稅改革目標而進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考慮到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采嚴重、水資源費征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
水資源征稅范圍和收稅方式
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總體上減輕企業負擔
資源稅改革是否對資源企業負擔有影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改革按照前后稅費平移原則,統籌考慮以前年度礦產品市場價格因素,以及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金額,統一算賬,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并要求各省級政府在測算具體稅率時,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并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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