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一經營者用國家機關名義包裝產品被罰3萬元
2017-07-14 16:04 來源:臺州晚報 責編:張曉丹
- 摘要:
- 近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位于椒江區新明飾品城某店的戶外廣告牌上寫有“G20西湖國賓館中共中央黨校智能座便器入駐品牌”等廣告語,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CPP114】訊:近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位于椒江區新明飾品城某店的戶外廣告牌上寫有“G20西湖國賓館中共中央黨校智能座便器入駐品牌”等廣告語,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調查,發現群眾舉報屬實,執法人員又在該店內發現印有“2016G20峰會酒店專供”等廣告語的宣傳海報及印有“中共中央黨校衛浴產品指定品牌,中共中央黨校指定型號”等廣告語的宣傳牌。
執法人員隨即對經營者鄔某進行了詢問,鄔某承認自己在2016年10月委托廣告公司制作并發布了上述廣告。他對此解釋道:“我們真的為中共中央黨校和西湖國賓館安裝過智能馬桶,我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我們想借著G20這陣東風來提升我們產品的形象、擴大產品知名度,從而提高銷量!
執法人員經過調查后發現,鄔某所說的基本屬實,但是其發布的廣告使用了“中共中央黨!钡拿x,屬于借助國家機關的形象包裝自己的產品,依然觸犯了廣告法。調查期間,鄔某主動撤下了上述廣告,并表示:“以前我們不懂法律,認為大家都用G20做宣傳,也跟著去做,但不知道用國家機關名義進行宣傳屬于違法行為。這次教訓我們一定深刻牢記,不再犯同一個錯誤!
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當事人在其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中共中央黨!泵Q的行為屬于發布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鑒于當事人為個體經營,發布的廣告受眾面小,未對社會產生不良后果,且在案件查辦過程中主動將上述廣告撤下,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決定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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