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樂賄賂門追蹤:當事仲裁員遭調查
2006-02-10 18:21 來源:廣州日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在富士施樂“賄賂門”事件中被拍到與當事人吃飯的天津仲裁員戚某正處于被天津仲裁委員會調查階段,結果不日將公布,這是天津仲裁委員會的一位高層昨日向本報記者透露的。
天津仲裁委員會一位杜部長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位仲裁員在處理富士施樂合同案中與當事人代理律師進行不恰當接觸,目前我們正在對這位仲裁員進行調查,由于這個處理過程有一個期限限制,因此具體結果仍需時日才能公布,不過會很快!
據了解,《天津仲裁委員會關于對違法違紀仲裁員處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對仲裁員的處理措施包括:口頭警告或者書面批評;更換出仲裁庭;暫停仲裁工作;解聘或者除名。而該規定的第八條寫明,仲裁員在仲裁案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者除名,其中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即被列入第一款。
而《天津仲裁委員會違法違紀仲裁員除名暫行辦法》規定,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接到調查報告后,認為反映情況屬實的,應在3日內向本委員會主任報告并向當事仲裁員發出聽證告知書。根據規定,調查階段可長達一個多月。
富士施樂稱沒影響仲裁結果
而富士施樂中國公司新聞發言人梁女士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強調,代理律師與當事仲裁員一起吃飯的事情已通報給仲裁庭,因此并沒有影響仲裁結果。但據了解,在該案件的仲裁階段,仲裁員曾屢次被換,直至最后一位仲裁員(即富士施樂“賄賂門”案件中的當事仲裁員)上任。
據了解,1999年10月28日,天津廣益
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富士施樂實業發展(上海)有限公司簽訂設備購買及維修合同,合同價款250萬元。設備安裝后,用戶發現設備存在質量問題。2003年8月19日,天津廣益向天津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返還價款。受天津仲裁委員會委托,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天津市專家協會
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4次技術鑒定。其中一次,專家認定:“委托鑒定的設備達不到印刷機的連續生產要求和印刷品質量要求。”
據天津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03]津仲裁字第311號記錄,“仲裁期間,本案的仲裁員及秘書分別因身體、工作等原因先后做了更換。申請人重新選定周某女士,被申請人重新選定戚某先生為上述案件的仲裁員!逼陂g,原首席仲裁員也因故作了更換,由李寶琨擔任———也就是說,本案的3名仲裁員全部更換!皳Q了仲裁員,氣氛隨之改變!碧旖驈V益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仲裁員們開始對原來的鑒定結果甚至相關專家的鑒定資格都提出質疑。
2005年11月18日,天津仲裁委員會裁決,天津廣益有關“解除買賣合同、返回價款”的請求被駁回,富士施樂僅向申請人支付10244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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