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關于商品包裝的有關規定
2004-11-09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上世紀90年代開始,商品包裝問題開始引起歐洲等發達國家的重視。德國、荷蘭和比利時等國紛紛開始立法,對商品包裝和包裝廢棄物進行嚴格管理和限制。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德國《包裝條例》、荷蘭《包裝盟約》、法國《包裝條例》和比利時《國家生態法》等。
1994年12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以統一和協調各國的相關立法。歐盟之所以要在共同體一級立法,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要加強成員國在環保領域的合作;二是商品包裝問題有可能成為貿易保護的工具,因此需要歐盟出面,以保證統一大市場內商品的流通自由。
該指令明確指出:“為商品包裝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裝廢棄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裝品的再生利用率。”在這一指令中,歐盟對包裝的定義和種類進行了詳細的界定。所謂“包裝”,是指“一切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貨品的消耗性資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與商品系在一起的標簽等。
歐盟的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必須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建立相應的包裝品管理體系,以提高包裝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為此歐盟規定了明確的目標,要求各成員國分階段實現。
歐盟規定,各成員國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率在2001年前至少達到50%,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裝品的再生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達到25%,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55%。
歐盟還對不同包裝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提出了不同要求:玻璃制品為60%、紙質品為60%、金屬材料為50%、塑料制品為22.5%、木質品為15%。
由于各成員國積極響應,歐盟有關包裝物的立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實。當然,各國在實施過程中依不同情況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方法,并建立了不同的包裝法規和包裝處理體系。如比利時和丹麥等國,便制定了一種生態稅,規定凡用紙包裝的食品和使用回收復用包裝的可以免稅,其他材料的包裝則須繳稅金。這些措施主要是懲罰采用塑膠及非回收復用材料包裝的廠家。
不難發現,歐盟各國對包裝物的管理主要表現為對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等方面,目的是減少包裝物對環境的破壞。至于過度包裝,這一問題在歐洲各國并不突出。道理很簡單,因為過度包裝增加了廠家的成本,使得產品價格上升而失去了市場競爭力。當然,如果廠家有意進行“欺騙性包裝”,則消費者可向有關部門舉報,違規的廠家會受到罰款處理。
目前,歐盟所售軟飲料、礦泉水和葡萄酒的包裝物已經有三分之一實現了再利用?偟膩碚f,由于歐洲各國經濟發展程度較高,廠家和消費者的環保意識強烈,各成員國已經基本實現了歐盟制定的2001年包裝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目標,有些成員國甚至提前實現了2008年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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