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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用APP產品是否違背不正當競爭法

2005-07-14 00:00 來源:國際包裝網 責編:sll

正方觀點  

    根本不違背  

   旅游局:省旅游局飯店旅行社管理處副處長王建平表示,協會這樣的做法不存在不正當競爭。其一,協會只是要求會員不使用金光集團的產品,是出于“環保”的考慮,并沒有強制性地要求飯店使用他們指定的某個產品;其二,發出這樣的通知,并沒有什么營利目的,不正當競爭又從何談起?  

   省飯店業協會:至于金光集團所說,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浙江飯店業協會副秘書長杜覺祥認為這一說法站不住腳。因為協會只是出于推廣綠色和生態理念才出的通知,并沒有推薦另外的紙產品。“因為APP公司破壞森林的行為,全世界許多國家———英國、德國、日本和美國許多公司和社會組織都已經明確表示拒絕購買APP公司的產品。1999年,浙江省飯店業開始創建綠色飯店,目前有88家擁有綠色飯店的稱號,今年還有25家待評。因此浙江省飯店業,更應推廣綠色和生態理念。而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費律師也認為,這一提法在法律上也并不適用。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的魏勇強律師:飯店行業協會此舉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范疇,只是對社團組織的會員的單方行為!對此他分析,首先,協會是一個社會團體。作為主體,其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公用企業、政府、政府的組織、政府的所屬部門。其次,通知的效力只是一種對內性社團組織規范;再次,協會不是法律上的經營者。而浙江中銘律師事務所的魏有法律師也有類似的觀點,他認為飯店行業協會還不能成為經營主體,也不存在強制要求其成員使用另一種產品的做法,所以說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十分牽強。  

   浙江大學法律系主任吳勇敏:首先,不正當競爭只限于經營商之間,飯店業協會不是經營主體,只是一個行業機構,與金光集團不存在直接的利益沖突;其次,退一步假設協會是競爭主體,抵制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還有待證明的,如果在這一紙禁令之后,省飯店業協會又趁機向其會員飯店推薦其他品牌的紙產品,為APP同行紙產品企業提供機會,這樣就有“不正當競爭”之嫌。  

   武漢大學國際經濟法專家左海聰教授:作為協會把抵制使用APP紙張作為評定綠色飯店的標準之一涉嫌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理解,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在兩個實體雙方經營中發生某些摩擦而造成的,但協會的這一做法并不是在同類紙張企業或經營實體的影響、作用下而進行的,純粹屬于協會自身的一個行為,所以并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方觀點  

   典型的違背  

   浙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沈志坤:如果飯店行業協會確實是強制性要求其成員拒用APP紙產品,那可以說是一種十分典型的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案例。對此他闡述了自己的幾點看法:“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而作為民間組織,飯店行業協會更不能限制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給會員單位下發拒用通知;其次,飯店行業協會本身不具備限制他人經營范圍的權力,如果他要求其成員拒用金光公司的紙產品,并以此作為考核綠色飯店的依據,那將擾亂相關部門的司法權,而即使金光集團真的破壞了生態,飯店協會也無權去抵制其產品,并出于一種所謂的道德及社會責任感,去做出超法律范疇的動作。”浙江大學法學院從事經濟法研究的沈志坤教授說,飯店行業協會此次向所屬的會員飯店發出通知,其實是具有其內部約束的,對其會員有一定的強制性要求,所以他認為此舉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省飯店業行為是否規范  

   正方觀點  

   行業協會有權要求拒用  

   “如果綠色和平組織對APP破壞森林的調查情況屬實,我認為浙江飯店行業協會完全有權下發通知,要求加入他們行業協會的飯店拒絕使用APP的紙產品。”浙江星韜律師事務所的汪志鋒律師表示。  

   汪律師告訴記者,行業協會作為一個民間組織,他有對自己的成員進行約束的權力,而綠色和平組織公布的調查報告也可以作為他們要求拒用APP紙產品的理由:“因為行業發布的只是一種規范性通知,類似的通知,從法律角度來看,完全可以根據某份他們認為有可信性的報告而發布。”  

   協會行為不需要授權  

   記者就此采訪了武漢大學國際經濟法專家左海聰教授。作為這417家浙江星級飯店的行業協會,它究竟有沒有這個權力去號召其所屬會員飯店去抵制一項產品?這種行為是否合理?左教授表示,作為行業協會而言,協會的一些行為并不一定需要得到政府部門的授權才會顯得“理直氣壯”,既然是該行業的一個成員組成協會,成員就有這個義務去履行協會所表示的一些決定,這是無可厚非的。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加上協會的出發點也是從保護生態環境出發,所以這種號召并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協會不可能出強制規定  

   對于協會能否把飯店使不使用“不環保”的紙作為評定“綠色飯店”一個標準時,省旅游局飯店旅行社管理處副處長王建平解釋說,協會作為一個民間組織,當然不可能作出什么強制性的規定,但每一個從事旅游業的企業,都應該自覺地把“環保”放在重要的位置,因此,哪怕協會不要求,飯店也應該拒用金光集團的產品。  

   反方觀點  

   協會通知要求有欠慎重  

   浙江大學法律系主任吳勇敏表示,浙江省飯店業協會的環保意識他能夠理解,但其通知中所要求的內容則有欠慎重。他認為飯店行業協會不應該在倡議書中明確要求成員拒用APP紙產品,并以此作為評定綠色飯店的標準之一,這樣做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及飯店行業的內部矛盾。  

   《通知》實際上限制成員行為  

   江蘇南京信世達律師事務所的曹駿律師表示,浙江省飯店業協會是一個自發性的民間組織,它的所屬權利應該是代表著協會的集體意志,其本身并無獨立的權利,它的權利應該是按照協會章程來決定會員單位的權利。作為行業協會,飯店業協會應該以維護會員利益為主,而非現在那樣去要求抵制APP紙張產品,它現在的行為實際上是在限制協會成員行為。換句話說,協會發給各個會員的《關于抵制采購APP紙產品的通知》是決定后的行為,并非建立在征求絕大多數會員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的行為。所以,協會的這種行為是不合理的。  

   “綠色和平”報告有無法律效力?  

   正方觀點  

   報告只是一個參考文件  

   南京信也達律師事務所曹駿律師認為,事實上有關綠色和平組織的那份調查報告,從法律層面上講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作為整個事件發生的原因,作為一個事實,那份報告只能作為一個參考文件,因為它不是任何規范性文件,所以它只具備事實效力、不具備法律效力。  

   反方觀點  

   如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之一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的魏勇強律師則表示,飯店行業協會需要確認綠色和平組織報告的真實性后,才能將其援引為下發通知的依據。如果金光集團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綠色和平組織告上法庭,那是否勝訴的關鍵就在該組織所出具的報告情況是否屬實:“如果金光集團要起訴綠色和平組織和浙江飯店行業協會,那綠色和平組織所出具的、對金光集團破壞天然林的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之一,而法庭將對這份報告進行核實。如果金光集團對這一報告表示反對,那他同樣必須列出足夠的證據去反駁這份報告。”另外,魏律師表示,據他所知,金光集團2750萬畝林漿紙用地審批也需要國家林業進行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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