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永和”非彼“永和”打官司說哪個更正宗
2005-10-19 08:09 來源:今日早報 責編:weiqi
去年10月,上海弘奇在考察加盟商時發現,杭州永和餐飲有限公司的網站和8家分店的店面招牌、食品包裝袋以及商品價目表上,均突出使用了“杭州永和豆漿”或“永和豆漿”的廣告語。
今年2月,上海弘奇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杭州“永和”告上法庭。但5月份第一次開庭審理時,該餐飲公司已被注銷,其主要股東林云斌等人新組建了杭州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此,弘奇決定將被告變更為林云斌、鄭美紅和吳秀筆3人。
上海弘奇公司要求法院判令3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賠償包括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30萬元。
據了解,1985年,林炳生在臺灣注冊了“永和豆漿”,批量生產“永和豆漿”并開店。1995年,臺灣弘奇向國家商標局注冊了“永和YUNGHO”及“草帽臉”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的“豆漿”等商品。5年后,上海弘奇獲得“永和豆漿”在大陸的獨占使用權。據介紹,目前大陸共有“永和豆漿”加盟商150余家,蕭山和余杭各有一家。
該不該賠、賠多少有待調解
永和國際連鎖集團法務經理谷東燕認為,上海弘奇擁有“永和”商標的獨占使用權,且以豆漿為主的產品和形象已為公眾熟悉。杭州永和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其經營和產品是得到上海弘奇支持的。且林云斌等人明知公司已經被提起訴訟的情況下,隱瞞事實,非法處置公司凈資產,導致公司在訴訟未果、債務未得清償的情況下被注銷,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杭州永和餐飲有限公司一方則表示,公司在網站、店面裝潢、外賣包裝袋以及商品價目表上使用被控侵權字樣屬于合理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是第30類中的豆漿、米漿、豆花、茶、烏龍茶和冰淇淋,而杭州永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是小吃以及飲料的零售服務,兩者根本不存在類似的可能性。即使侵權行為成立,但賠償額度也不應達到30萬元之多。
在經過一個上午的審理后,法院建議雙方接受調解,由于杭州“永和”一方律師稱未接受當事人相應委托,雙方答應在兩個星期之內嘗試庭外調解。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