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市場商品標簽及標記概述
2007-05-07 00:00 來源:中國食品產業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歐盟關于商品標簽及標志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眾多,紛繁復雜,讓人眼花繚亂。在這方面,歐盟既沒有一個關于商品標簽或標志要求的總的法律,也沒有一個指導性的法律目錄。國內企業面對如此眾多的產品標簽及標志方面的規定,常常無從入手。筆者通過本文對歐盟市場上常見的標簽標記做一個全面、清晰的介紹和淺析,幫助國內企業在短時間內對歐盟產品標簽標志的規定有一個較全面的了解,避免因產品標簽標記方面的問題而蒙受損失或延誤進入歐盟市場的時機。
一、前言
企業在考慮產品需要哪些標簽或標記才能進入歐盟市場時,首先要清楚:歐盟市場上的商品標簽及標記有兩種,一種是強制性的,一種是自愿性的。歐盟的一些法律只規定了強制性標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對強制性標志與自愿性標志都予以了說明。在有些情況下,歐盟規定,成員國可以自行決定一種標志是強制性的或是自愿性的。還要強調指出,一些自愿性商品標志在一些歐盟成員國間已經成為市場促銷的宣傳手段。本文重點介紹歐盟市場消費品(一般而言,指與公共健康及環保有關的商品)所需要的強制性標志,也概括性介紹歐盟市場上常見的一些自愿性商品標志。
國內企業要分清歐盟市場上商品標記(mark)與標簽(label)的區別。標記是指出現在商品或其相應包裝上的一個符號或圖形。這包括警示危險的符號或表示產品能夠再循環利用的圖形。使用標記(mark)的目的是提示最終用戶在消費或使用商品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環保方面的問題。標簽(label)是以文字或數字的形式出現的,雖然要求使用標簽,但該標簽也不必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可被識別。一般來說,標簽主要是提供產品的更為詳細的情況,如尺寸,或指出產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種物質,如紡織品或電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質。
二、本文分析的標簽標記的應用范圍
截止到2003年底,歐盟共有15個成員國,包括:奧地利、德國、荷蘭、比利時、西臘、葡萄牙、丹麥、愛爾蘭、西班牙、芬蘭、意大利、瑞典、法國、盧森堡、英國。
冰島、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
2004年5月,以下10國將成為歐盟新成員國,包括:塞浦路斯、利陶宛、捷克共和國、馬爾它、愛沙尼亞、波蘭、匈牙利、斯洛文尼亞、拉脫維亞、斯洛伐克。
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土耳其等三國可能于2007年成為歐盟成員國。
三、強制性標記及標簽
ce標記是歐盟最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廣泛的強制性標記。歐盟所有“新方法”法律中對ce標記都做出了規定,ce標記要求產品必須達到統一的基本標準,主要是關于安全、人身健康及環保要求標準。ce標記主要用于以下產品類別:
歐盟“新方法”指令規定了統一的歐洲標準,生產商達到這些標準就滿足了產品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基本要求。但有時,一些非歐盟標準也能夠用于證明產品符合歐盟“新方法”中的指令要求,生產商必須得到具體成員國管理機構的批準,而不是根據自己認為合乎要求就可以。
應該注意的是,以上所有產品系列都可以通過其它一系列安全警示標記來表明自身的安全性。
歐盟關于紡織品的名目可參見歐盟第96/74/ec號指令。
歐盟規定,進入市場的紡織品必須貼有標簽或標記。出售給消費者使用的紡織品的名稱、規格及紡織纖維的情況在標簽上都必須予以注明。各成員國可要求紡織品標簽或標記必須用本國語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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