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部機械工業專利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2007-05-17 00:00 來源:中國法律法規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四、專利工作的管理
第十條 機械工業各單位應支持職工的發明創造,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及時組織申請專利。申請專利可以由申請人委托機械工業部代理服務處或所在地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申請職務發明專利,按《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交付的費用和代理服務費,企業單位可以從企業專用基金中列支,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部直屬單位承擔國家下達的科技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具備條件又需要取得專利權的,應通過機械工業部專利代理服務處辦理申請。如申請人直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在取得專利申請號后,應送部專利管理處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按有關規定申請保密專利。
第十三條 國內單位機械方面的發明創造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后,需要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按部(85)機技字152號文印發的《關于機械行業單位或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審批程序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必須經過部專利管理處批準,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按隸屬關系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相應專利管理機構批準,同時報部專利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部直屬單位持有的專利,根據國家利益,需要計劃使用的,部專利管理處有權決定專利技術的利用和轉讓,使用單位應支付專利持有單位適當的費用。
第十六條 個人所作出的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其所在單位應予以鼓勵、支持,不得壓制和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獲準專利權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具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人實施有困難的,所在單位有條件的要協助實施。單位協助個人實施專利,經協商一致,單位應從取得的經濟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費用。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發明人所在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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