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業出口加工貿易的政策法規一覽
2007-06-09 00:00 來源:慧聰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2001年《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二條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三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加強對外單印刷的監管
2006年12月30日,中國商務部、新聞出版總署、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對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監管的通知》,要求工地加強對外單印刷業務的監管力度。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局、商務主管部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一個時期以來,在印刷復制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個別以加工貿易方式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企業,違反《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不履行報批手續,非法印制違背一個中國原則、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等存在嚴重政治性問題的非法出版物,并與不法分子內外勾結,致使一些境外政治類出版物流散到境內,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
2000年6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曾聯合國家測繪局、新聞出版署和海關總署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加工貿易審批管理,嚴禁開展任何違法、違規加工貿易業務的緊急通知》(2000外經貿管發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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