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發布外資企業進口設備新政策
2007-08-06 00:00 來源:www.keyin.cn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2007年7月18日,海關總署、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在網上發布了2007年第35號公告。公告指出,為保證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正確實施,營造規范、統一、公平的貿易環境,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以往海關在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中遇到的問題,制訂了新的相關政策,并于2007年7月20日開始執行。35號公告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二、關于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三、關于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稅收政策的適用問題
四、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的進口稅收政策適用問題
對于印刷業而言,我們最關心的是外資企業能否享受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我們可以從公告的第一項“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問題”中得到解答。該項第一段指出:根據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等有關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配套技術、配件、備件(以下簡稱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設備要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必須符合2004年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在“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中與我們印刷業有關的是“卷筒紙和對開以上單紙張多色膠印機制造”條目。也就是說外商投資制造“卷筒紙和對開以上單紙張多色膠印機”的外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配套技術、配件、備件能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如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和北人-日本三菱合資企業就屬于此類項目。
其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目錄還有“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如來料加工企業,印刷產品100%出口的印刷企業。
而印刷業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出版物印刷是屬于限制類項目,包裝印刷屬于允許類項目,因此新設立的外資印刷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就不能享受免關稅和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但是公告第一項第二段說: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限制乙類項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包括鼓勵類項目),其項目單位須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現行規定持項目確認書或其它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項下(指3000萬美元以下)進口自用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個別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海關總署商原出具項目確認書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如商務部等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時限。
這里要說明的是,1996年以前外商投資印刷產業,國家給了很多優惠政策,審批程序也比較簡單;以后至2002年4月1日,審批外資印刷企業處于整頓時期,因此進入我國外資印刷企業較少,在2002年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印刷業屬于限制乙類項目,但當時有關部門規定,限制乙類的外資企業進口自用設備仍然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可見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146號文件《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或海關總署2002年9月23日發布的25號公告。
還有提請大家注意的是,當年批準成立外資企業用于進口自用設備資金額度還沒有用完的要抓緊時間,盡快進口。并且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否則逾期海關將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35號公告的第二項至第四項內容其所指的優惠政策基本上與外資印刷業無關,因為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印刷和復制業不屬于鼓勵類項目,也不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因此其進口自用設備也就不能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講的僅供大家參考,不一定準確,一切以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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