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聚酯薄膜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裁定
2006-01-02 08:27 來源:包裝報 責編:jy
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2062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商務部對終止征收聚酯薄膜反傾銷稅后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了維持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上述裁定及商務部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仍按照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第7號和2003年第1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注:聚酯薄膜英文名稱: Bioriented Stretching Polyester Film (BO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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