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與法規
2007-12-26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藥品包裝與法規之間存在相輔相成的關系。
藥品包裝與商標
商標是區別彼此商品的一種可視性標志,其構成要素可包括文字、圖形、數字、字母、顏色、三維標志及其組合等。商標注冊可使藥品更有效地獲得法律保護,增強其市場競爭力,也有助于消費者認牌購物,正確地選擇安全有效的藥品,支持其對藥品與生產廠家的信心。在商標注冊制度中,我國以自愿注冊為主,惟對人用藥品與煙草制品予以強制注冊。因為人用藥品關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與安全。也就是說,商標未予注冊的藥品進入市場流通將被視為假藥、偽藥。藥品商標主要存在于藥品包裝上。藥品名稱、藥品通用名稱、地理標志等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如云南白藥、六味地黃丸等即為地理標志或藥品通用名稱。為了達到識別或宣傳藥品之目的,在藥品包裝上應凸顯藥品商標而不是藥品通用名稱。如中藥業素存在“南有白藥,北有紅藥”之美譽。沈陽中藥廠生產“眾”牌沈陽紅藥,但“眾”牌商標置于藥品包裝十分不顯眼的位置,很難吸引消費者眼睛的余光,因而市場對“沈陽紅藥”印象深刻卻對“眾”牌商標十分陌生。如今他們要直面全國20多個廠家仿冒生產“沈陽紅藥”卻無能為力的尷尬局面。而“烏雞白鳳丸”是傳統中醫古方,生產者眾,但“匯仁牌”烏雞白鳳丸卻后來居上,一枝獨秀,即在于廠家法制理念、營銷理念成熟,在藥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中凸顯了“匯仁”這一商標。
藥品包裝與專利
藥品生產涉及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但藥品包裝主要涉及外觀設計保護。我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予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是《巴黎公約》的最低要求。在WTO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也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我國對外觀設計保護的國內法主要體現在《專利法》中。其授予外觀設計的條件主要表現為新穎性、實用性及富于美感。我國申請外觀設計保護的食用商品主要有食品、酒類產品等。而藥品包裝申請外觀設計保護較少,可能與百姓更注重藥品療效有關。但特產藥、高檔藥及可作為禮品贈送的藥品包裝是不應忽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
藥品包裝與版權保護
美術作品可以成為藥品包裝的組成部分,因此藥品包裝可能涉及到版權領域的權利問題。這方面的法律糾紛筆者尚未見過案例。但1980年,山東景陽崗酒廠將畫家劉繼卣創作的組畫《武松打虎》之第11幅作為其商標圖案、酒瓶瓶貼及外包裝裝潢使用,被判賠20萬元。因此,作為藥品包裝設計者應考慮其設計時的法律狀態:或版權問題,或商標、專利、版權重疊出現的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
藥品包裝與反不正當競爭
在藥品包裝及藥品廣告宣傳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應當努力規避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使用虛假的文字說明,詆毀競爭對手商譽等,均構成不正當競爭,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995年,“巨人”公司生產了一種與“娃哈哈兒童營養液”相類似的產品—“巨人吃飯香”,并在其產品宣傳冊中稱:“據說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產生許多現代兒童病”。法院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巨人被判賠200萬元。
包裝設計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品經營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等,均應承擔法律責任。2003年4月7日,湖南省衛生監督所的執法人員對長沙一些超市銷售的“丹蘭牌降火葛根粉”、“丹蘭牌降脂蕨根粉“進行了查禁。前者在包裝盒上顯著標明有“降火”功效,在包裝盒或說明書上卻找不到任何證明產品此功能的正式批文。后者宣稱有“降脂”功能,卻同樣提供不了衛生部門對此功能的批文(見《三湘都市報》2003年4月8日報道)。筆者在藥店見到一種最近在電視臺頻頻亮相的“性保健品”,在一尺見方的豪華包裝里,卻只嵌著40粒小小的藥丸。在營銷人員無奈的介紹下,筆者也只好搖著頭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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