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包裝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出臺
2007-05-14 00:00 來源:中國包裝聯合會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隨著農牧副漁各業的發展,包裝機械維修量大面廣,任務更加繁重,為建立包裝機械維修體系,加強對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包裝機械維修點,是指以維修農牧漁業機械為主業的國營、集體(合作)、個體多種形式的包裝機械維修經營單位。
第二條申請從事包裝機械維修的服務點,須經當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發給技術合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條包裝機械維修點實行國營、集體(合作)、個體多種形式并存,各自發揮優勢。包裝機械維修點,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維修工作中的各種規定,接受農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包裝機械維修點,要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節能為重點,提高農機具技術狀態為目的,方便、及時、經濟、優質地作好維修服務工作。
第五條包裝機械維修點,必須由縣農機管理部門,根據其技術水平和工具、儀器、設備等條件,確定經營包裝機械維修等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經營服務項目。在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維修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干涉。
第六條請幫手、帶學徒的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請幫手、帶學徒應當簽訂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期限和報酬等。
第七條必須按照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要求進行維修,確保維修質量。因修理技術原因而損壞的機件,由維修點負責賠償,用戶和維修點因修理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由農機管理部門調解。
第八條包裝機械維修點的量具、儀器和維修設備要經常自檢,并按照當地規定時間,定期送計量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包裝機械維修點,要建立維修技術檔案(?卡片),對維修的機具要進行記載,定期向農機管理部門匯報工作情況。
第十條縣農機管理部門組織培訓各級維修點的維修工人,并按國家頒發的技術等級標準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統一收費標準收取工時、配件、材料等費用。農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包裝機械維修點應按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交納稅金和管理費。農機部門對包裝機械維修點開展有償技術服務,可適當收取技術服務費。任何單位不得征收或攤派其他費用,不得平調其修理工具、儀器、設備、房產及資金等。
第十三條大力推廣適合當地包裝機械維修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根據條件和可能,積極開展舊件修復,降低維修費用。所需維修材料等物資應納入計劃。
第十四條包裝機械維修點可采取多種服務方式,積極為用戶服務。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維修點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對包裝機械維修點質量差、收費高、違反規定的,農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包裝機械維修點,要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服務公約,公布于眾切實執行。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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