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保護后臺實名內情 提供手機等個人真實信息
2012-12-25 10:34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編:王岑
- 摘要:
-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對決定草案作了說明。
由此可見,立法機構對于網絡信息保護的關注其實已有一段時間,并非“急就章”。
其實,有熟悉相關領域的人士表示,決策層關注互聯網的監管并非始自此時。早在2000年12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就通過了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然而,互聯網領域的發展一日千里,十余年前的監管規定放在今日已顯滯后。近年來,國內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等新的信息技術和移動終端的發展應用,亦給監管者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的參閱材料中,辟專章呈現了近年來發生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案例。其中,深圳販賣新生嬰兒信息案、搶鹽風波案等均產生較大社會惡劣影響。
“我國有關網絡信息保護的法律規范還比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與我國信息化發展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在網絡活動中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李飛表示。
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盡快制定有關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的參閱資料顯示,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有442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這方面的議案14件。
由此,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相關決定就被提上議事日程。
據參與決定草案起草者透露,起草者先后與有關實際工作部門進行座談,走訪有關專家,到一些電信企業和互聯網企業調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匯總分析研究其他國家網絡信息保護立法情況和近年來發生的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
具體到相應的監管部門,李飛表示,草案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必要權力,同時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義務,并對違反本決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相關條款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
另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本決定確立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規范商業性電子信息、網絡身份管理等各項制度,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或修改相關配套法規,確保決定有效實施。”李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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