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對“身份”存疑事件做出回應
2013-06-08 08:49 來源:齊魯網 責編:陳莎莎
- 摘要:
- 近日有網站發布文章,文章中寫到“業內人士認為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老調重彈”,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香港注冊的社團、機構涉嫌違法經營”,對此文章中的幾點質疑,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做出回應。
【CPP114】訊:近日有網站發布文章,文章中寫到“業內人士認為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老調重彈”,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香港注冊的社團、機構涉嫌違法經營”,對此文章中的幾點質疑,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做出回應。
質疑一: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沒有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資質、所發布的報告依據或“偷換概念”等問題也浮出水面,被業內質疑涉嫌“違法經營”,并稱其為“野雞機構”。當時與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聯合發布信息的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兩家機構均被質疑借發布不實消息從中謀取利益,對企業收取一定“顧問費”。
協會回復: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為了加強行業管理和開展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提高行業技術水平,推動本行業健康發展,在保證食品包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成立的社會經濟技術團體,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在中國香港正式注冊合法的機構,并在協會網站上明示協會信息。協會嚴格依照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合法的開展工作。在中國各地開展工作中,協會調查報告的依據均為中國相關政策標準,且來源明確、引用準確,不存在任何“偷換概念”的問題。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行業組織可以發布行業信息,協會完全有資質發布行業信息。
質疑二:
相關專家表示,《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沒有任何資質便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這些信息,是違法發布,非常不嚴謹,也對很多企業造成致命傷害。業內人士也認為,“該協會沒有任何資質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屬于違法發布。”
協會回復: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規定開展工作,該網站文中的內容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原文,而原文內容也沒有任何此類規定。原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如下: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質疑一: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沒有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資質、所發布的報告依據或“偷換概念”等問題也浮出水面,被業內質疑涉嫌“違法經營”,并稱其為“野雞機構”。當時與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聯合發布信息的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兩家機構均被質疑借發布不實消息從中謀取利益,對企業收取一定“顧問費”。
協會回復: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為了加強行業管理和開展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提高行業技術水平,推動本行業健康發展,在保證食品包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成立的社會經濟技術團體,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在中國香港正式注冊合法的機構,并在協會網站上明示協會信息。協會嚴格依照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合法的開展工作。在中國各地開展工作中,協會調查報告的依據均為中國相關政策標準,且來源明確、引用準確,不存在任何“偷換概念”的問題。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行業組織可以發布行業信息,協會完全有資質發布行業信息。
質疑二:
相關專家表示,《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沒有任何資質便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這些信息,是違法發布,非常不嚴謹,也對很多企業造成致命傷害。業內人士也認為,“該協會沒有任何資質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屬于違法發布。”
協會回復: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規定開展工作,該網站文中的內容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原文,而原文內容也沒有任何此類規定。原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如下: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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