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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3D打印挑戰法律秩序

2013-08-16 10:18 來源:檢察日報 責編:陳莎莎

摘要:
目前3D打印技術的應用范圍,已經擴大到包括頭蓋骨、髖關節、牙齒等醫材、建筑、珠寶、工業設計、教育產品、土木工程、槍支與航天部件等等范疇。

  “沒有槍,沒有炮,3D打印機給我們造”,在3D打印時代,對槍支的管理勢必會延伸到對槍支打印硬件和軟件的管理。所謂軟件即用于打印槍支的軟件程序;所謂硬件,即用于打印槍支的3D打印機器和打印所需原材料。屆時,與其說是管理槍支,不如說是管理3D打印機。
  
  3D打印與版權保護
  
  事實上,與3D打印技術關聯最多的部門法應屬知識產權,其中與版權的關系最為密切。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復制”,而版權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復制。當然,著作權法保護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像“小說”、“油畫”、“音樂”等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這些與3D打印關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產品的外形與結構”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產品的外形與結構”的版權保護并不充分,那些少數具有美術價值的“產品外形與結構”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而大多數普通的“產品外形與結構”很難獲得版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訂借鑒了《伯爾尼公約》相關規定,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規定,正式將“產品的外形與結構”納入版權保護范圍。
  
  3D打印可以視為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侵權。然而,在判斷3D打印是否侵權時,還需要關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第一,從立體到立體,即通過電腦中的3D立體模型,打印出立體物品;第二,從文字到立體,即通過在電腦中輸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長方形,高18公分,寬20公分,顏色為紅色等,進而打印出對應的物品;第三,從平面到立體,即將電腦中的平面設計圖形通過程序打印成立體物品。現在的問題是,這三種打印方式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復制”呢?
  
  首先,從平面到平面或是從立體到立體,都屬于典型的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哪怕是縮印、擴印等改變比例的方式,都不影響復制的成立。因此,這種未經作者許可方式所進行的復制將可能構成侵權。
  
  其次,從文字到立體的方法,一般不會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文字與立體均屬于兩種不同形式的表達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復制的問題,正因為如此,此種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權問題。
  
  需要討論的是,從平面到立體的3D打印是否屬于復制?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問題避而未談,實踐中爭議頗大。在2006年的“復旦開圓案”中,被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下,將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轉換成立體的儲蓄罐,被法院認定為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然而在“摩托羅拉著作權案”中,法院卻認定,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印刷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顯然,同為“平面到立體”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構成復制問題上的判斷卻完全不同。參考《伯爾尼公約》對“復制”的規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復制,這種“開放性”的措辭顯然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時代,此種“復制”方式必將“泛濫”,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此種“復制”方式,以便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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