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關于防偽標簽的紛爭
2016-03-10 09:47 來源:網絡 責編:??
- 摘要:
- 最終,一審法院以侍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而判林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CPP114】訊:侍某,是安徽一家信息產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林某,則是浙江蒼南縣一個個體戶。
據檢方指控,2014年10月以來,侍某通過“阿里旺旺”與一名男子聯系,最終達成向對方銷售127萬枚惠普防偽標簽的協議。
2015年1月,侍某在未經惠普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向溫州的林某訂購了127萬枚惠普防偽標簽,并提供了惠普防偽標簽樣本。
而林某在未經惠普公司的授權下,使用電腦拼版制作了三張用于制作惠普防偽標簽的“菲林”膠片,再委托第三方印刷廠印制完成該批惠普防偽標簽,之后將1284300枚惠普標簽郵寄給侍某。
2015年1月29日,公安機關在長江路一屋內查獲了這些防偽標簽。2015年4月9日,又在林某處查獲了365枚惠普防偽標簽和3張惠普防偽標簽“菲林”膠片。
經鑒別,上述帶有“hp”圖文字樣的惠普防偽標簽及“菲林”膠片均系非法制作的惠普防偽標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銷售給侍某,而侍某將該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再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侍某的刑事責任。其中,侍某是犯罪未遂。
在一審開庭時,侍某和林某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庭審中均自愿認罪,并表示,其在網絡上實際收了網友的48900元貨款,但是與林某的交易價格僅僅為7500元,而且并未實際支付。
最終,一審法院以侍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而判林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有防偽標簽的物品不一定就是正品,因為防偽標簽也有可能是冒牌的。這不才有了今日的假冒hp防偽標簽的案件。前幾日,記者從合肥市中院獲悉,因被告人對判決不服,目前該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
據檢方指控,2014年10月以來,侍某通過“阿里旺旺”與一名男子聯系,最終達成向對方銷售127萬枚惠普防偽標簽的協議。
2015年1月,侍某在未經惠普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向溫州的林某訂購了127萬枚惠普防偽標簽,并提供了惠普防偽標簽樣本。
而林某在未經惠普公司的授權下,使用電腦拼版制作了三張用于制作惠普防偽標簽的“菲林”膠片,再委托第三方印刷廠印制完成該批惠普防偽標簽,之后將1284300枚惠普標簽郵寄給侍某。
2015年1月29日,公安機關在長江路一屋內查獲了這些防偽標簽。2015年4月9日,又在林某處查獲了365枚惠普防偽標簽和3張惠普防偽標簽“菲林”膠片。
經鑒別,上述帶有“hp”圖文字樣的惠普防偽標簽及“菲林”膠片均系非法制作的惠普防偽標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銷售給侍某,而侍某將該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再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侍某的刑事責任。其中,侍某是犯罪未遂。
在一審開庭時,侍某和林某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庭審中均自愿認罪,并表示,其在網絡上實際收了網友的48900元貨款,但是與林某的交易價格僅僅為7500元,而且并未實際支付。
最終,一審法院以侍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而判林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有防偽標簽的物品不一定就是正品,因為防偽標簽也有可能是冒牌的。這不才有了今日的假冒hp防偽標簽的案件。前幾日,記者從合肥市中院獲悉,因被告人對判決不服,目前該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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