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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寧華印刷機械廠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紀實文書

2007-05-17 00:00 來源:裁判文書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3、關于權利要求2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有關實用新型的定義

 

寧華機械廠認為,權利要求2中的“鋼模箱體四面由鑄鐵、鑄鋼或鋼板焊接”和“內壁采用硬鍍鉻或碳氮共滲的方法處理”這些特征屬于材料和方法特征,不是結構特征,因此,權利要求2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上述附加技術特征雖然為材料和方法特征,但是由于權利要求2從屬于權利要求1,這樣權利要求2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僅包含上述材料和方法特征,同時也包含了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結構特征,其保護的仍然是一種高壓成型機,因此權利要求2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4、關于權利要求1-3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寧華機械廠在口頭審理時強調,在本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的“該高壓成型機已在南京瑞祥實業公司制造使用”,已經證明本專利在申請日之前公開使用的事實。張明皋強調這只是在公司內部使用,因為他就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并且提交了證據1作為證據,寧華機械廠對證據1無異議,而且證據1記載張明皋是南京瑞祥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張明皋是南京瑞祥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內部使用并非公開使用。由于寧華機械廠沒有提出本專利產品公開使用的任何有效證據,因此,其所稱的本專利產品已經公開使用的事實不能成立。

寧華機械廠提供的附件4-6已構成HQY-100E型制磚機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公開銷售和使用的事實,將附件6中的照片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對比,可以看出,前者并沒有公開后者的“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

相應地,其從屬權利要求2-3也具備新穎性。

寧華機械廠用附件1和3來評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3的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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