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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寧華印刷機械廠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紀實文書

2007-05-17 00:00 來源:裁判文書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原告寧華機械廠不服第4802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一、第4802號決定認定事實存在嚴重錯誤。附件6中的照片清晰地表明:已公開銷售的HQY-100E型制磚機上含有“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甚至連油管都清晰可見。因此,附件6已公開了本專利的“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附件3中的附圖也清楚地顯示有“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第三人在本專利說明書中聲稱“該高壓成型機已在南京瑞祥實業公司制造使用”,這足以證明該技術方案在申請日前已因使用而公開。二、權利要求2中既有不屬于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又不具有創造性,因此,權利要求2應屬無效。第4802號決定的認定有錯誤。三、權利要求1、3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附件6的照片中有“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以及權利要求1的其他所有技術特征,完全公開了權利要求1,已足以破壞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將附件1與附件3相結合已完全破壞了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權利要求3中的“刻有定位淺槽”是普通的公知常識,且與本專利的目的無關,不能實現其技術效果,因此不具有創造性。綜上,寧華機械廠認為第4802號決定完全是錯誤的,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第4802號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一、第4802號決定認定事實正確。附件6的照片沒有公開本專利的“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這一技術特征,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相應地,其從屬權利要求2-3也具備新穎性。從附件3中公開的HQY-100C型液壓制磚機中看不出其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和“兩側為液壓油缸操縱的自動進出鋼模箱體裝置”這兩個技術特征。原告所稱的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該高壓成型機已在南京瑞祥實業公司制造使用”,就已經能夠證明本專利在其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使用的主張不能成立,被告認為其只是內部使用,并非公開使用。二、關于權利要求2是否屬于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應當從該權利要求保護的客體所包含的全部技術特征來判斷。雖然權利要求2中包含有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是由于權利要求2從屬于權利要求1,這樣,權利要求2不僅包含上述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還包含權利要求1中的結構特征,其保護的仍然是一種高壓成型機,因此,權利要求2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要求2的創造性以權利要求1為依據,第4802號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因此其從屬權利要求2自然也具有創造性。三、權利要求1、3具備新穎性與創造性。具體理由已在第4802號決定中評述。需要強調的是,第4802號決定已經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因此其從屬權利要求3必然具備創造性。綜上,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其所作的第4802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正確,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請求,維持第4802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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