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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2007-12-26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第四章:藥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并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相應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藥品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于橫版標簽,必須在上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對于豎版標簽,必須在右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

(二)不得選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三)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四)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而無法同行書寫的,不得分行書寫。

第二十六條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禁止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名稱。

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品等國家規定有專用標識的,其說明書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

國家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標簽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發布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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